累犯的認定是滿足三個條件
累犯的認定是滿足三個條件1、主觀條件,即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罰條件,即前罪被判處的刑罰與后罪被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3、時間條件,即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內。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累犯。
法律分析:1、主觀條件,即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罰條件,即前罪被判處的刑罰與后罪被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3、時間條件,即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內。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累犯。1、根據《刑法》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無論是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對累犯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例如同是盜竊罪,案情基本相同,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判刑一年有期徒刑的,那么累犯會被判處一年半、兩年,甚至三年,總之量刑判刑都比一般罪犯重。2、當然了,對累犯進行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3、如果累犯有自首、坦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可以從寬處罰情形的,仍然是可以從寬處罰的。依據《刑法》的規定,一般累犯認定的3個條件分別是:犯罪分子有前后罪,前且后罪是在前罪服刑完畢或者特赦后5年內再犯;前罪和后罪都是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分子要年滿18周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累犯的構成要件
累犯的構成要件如下
1、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
累犯有什么法律后果
1、應當從重處罰;
2、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3、對于累犯不得假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累犯的法律規定
一、刑法中規定如何認定為累犯
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由此可見,累犯的構成必須基于在法定期限內犯有法定的前后兩罪這一犯罪事實,其法定的主觀條件是前后兩罪均為故意犯罪,刑罰條件是前后兩罪應當為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時間條件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新罪。累犯構成的主觀條件、刑罰條件和時間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二、慣犯和累犯的區別有哪些
所謂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處一定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內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所謂慣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反復實施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所犯之罪均未經處理。
對累犯從嚴處罰,是當今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犯罪分子經過適用和執行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不太長的時間內,再犯性質比較嚴重的犯罪,表明他與初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相比,主觀惡性教深,人身危險性較大。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累犯予以從重處罰。
對慣犯的從重處罰是針對其后罪而言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根據慣犯的特征和危害程度專門規定了相對較重的法定刑。
對慣犯的從重處罰是針對其后罪而言的。刑法分則有關條文根據慣犯的特征和危害程度專門規定了相對較重的法定刑,因此,慣犯不再是從重處罰的情節。
累犯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66條規定,對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累犯從重處罰,必須在量刑中予以體現。對于累犯應當比照不具有累犯情節的情況從重處罰。對于累犯的從重處罰,并不是任意、無原則的從重處罰。
此外,鑒于累犯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較大,改造起來比較困難,我國《刑法》第81條規定,對于累犯不得適用假釋。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刑法》第66條規定,對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累犯從重處罰,必須在量刑中予以體現。對于累犯應當比照不具有累犯情節的情況從重處罰。對于累犯的從重處罰,并不是任意、無原則的從重處罰。
累犯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般累犯的認定條件有以下這些:前后兩罪皆為故意犯罪。如果前后兩罪有一個是過失,則不構成累犯;前后兩罪被判處的刑罰必須都是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三種刑罰種類。后罪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內。特別累犯的認定條件有以下這些: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即構成特別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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