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發現漏罪還能緩刑嗎
緩刑期間發現漏罪不能判緩刑,而是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緩刑期考驗期間發現漏罪是否可以再判緩刑。但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對于這種情況,法官會認為犯罪人拒不認罪,沒有認罪悔罪表現,是不適宜再宣告緩刑的。依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緩刑期發現漏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漏罪作出判決并與原判刑罰數罪并罰;此種情形下,一般難以認定犯罪分子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危險等,即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因此不能判緩刑。緩刑期間發現漏罪應撤銷緩刑,根據《刑法》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根據《刑法》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如果緩刑期間發現漏罪的,會被收監刑拘,同時對于漏罪,是需要數罪并罰,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對于緩刑期間發現的漏罪,是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應當和原來的犯罪一起追究,進行數罪并罰,并且需要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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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緩刑考驗期滿后又犯新罪
法律主觀:
現行 刑法 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 緩刑 的犯罪分子在 緩刑考驗期 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從立法技術層面分析,對于新罪和漏罪兩種情形的規定是有明顯區別的。對于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發現新罪”,對于漏罪的表述是“發現新罪”而不是“犯漏罪”,從這種立法表述的區別中,我們不難得出,該條規定的撤銷緩刑的第一種情形應當是只要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不論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還是在緩刑考驗期滿后發現,都應當撤銷緩刑; 原判 刑罰 不再執行是附有條件的,即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所規定的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發現漏罪兩種情形。換言之,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前提性條件是罪犯人身危險性的消除。在本案中,罪犯王某的緩刑考驗期限雖然已滿,但由于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 非法拘禁罪 ,違反了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第一種情形,證實其人身危險性依然存在,并且其再犯的可能性已經轉化為現實,故失去了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前提性條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 緩刑 的考驗及其積極后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 社區矯正 ,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 刑罰 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緩刑考驗期間發現漏罪的,應如何并罰?
立即撤銷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犯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犯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必須判處實刑的,則應撤銷對前罪所宣告的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應當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緩刑條件,仍可宣告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應當計算在新決定的緩刑考驗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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