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羈押期限如何計算
刑拘羈押期限如何計算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日為止。且刑事拘留的時間應自執行拘留之日起計算,將犯罪嫌疑人帶回公安機關的時間已經很制了其人身自由,應計算在拘留期限內。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四種情況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況:1.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2.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3.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4.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
【法律分析】
羈押代表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剝奪,羈押是需要在看守所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從犯罪嫌疑人進入看守所的時候起,就會開始計算羈押期限。羈押期限的計算,可以用來折抵人民法院判決的刑期的。以下情形重新計算羈押期限: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鑒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五十、 第九十條改為二條,作為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修改為:1、“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2、“第一百二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羈押期限從哪天開始計算
羈押期限從逮捕之日開始進行計算。羈押期限是對待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犯關押的法定時限。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上述期限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經延長仍不能終結的,由最高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人民檢察院審_起訴階段被告人羈押期限為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需要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不得超過一個月。人民法院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一、羈押期限:
1、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
2、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后果。
3、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
二、刑事拘留羈押期限:
1、拘留以后一般應在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特殊情況可延長一至四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準逮捕的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批捕的期限為七日。所以,在批準逮捕之前,拘留最短期限為十日;通常為十四日;最長期限為三十七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3、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4、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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