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現行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征:(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即對中止犯的處罰是:(一)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二)對已經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減輕處罰。特別提示犯罪未遂與其的區別: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而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犯罪中止的,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階段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在實行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實行犯,共犯中有一人決定中止后,然后極力勸說其他人放棄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勸告,放棄本來可以繼續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雖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由于不具備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作為中止犯認定,只能在量刑時酌輕。不過有一種情況,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斷自己先前行為與犯罪的聯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來發生危害結果,仍然可以認定為中止。
特別提示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而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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