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大隊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1、認為有犯罪事實;
2、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于該公安機關管轄。
(二)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經偵大隊立案標準
有犯罪事實、達到追訴標準、屬公安管轄。
根據查詢律圖網得知,經濟偵查大隊,僅對經濟犯罪行為負有法定的偵查與處理義務與權力。立案標準:認為有犯罪事實;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
經濟案件立案標準
經濟案件立案標準: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有經濟犯罪的事實、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達到一定的數額和情節要求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屬于受理機關的管轄范圍;
4、主觀上為故意,過失不構成經濟犯罪,并且一般都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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