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什么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該罪的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單位不構成該罪。必須是已經取得執業醫師證,并在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內,按照醫師本人的注冊執業范圍、地點、類別以及醫療機構的核準登記科目范圍行醫才屬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秷虡I醫師法》對執業醫師證的取得作了明確規定:該法生效后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并經申請獲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職稱;該法生效之前,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獲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對于開辦醫療機構,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理》和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理實施細則》的規定,還需要經過所在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審查,發給執業 執照 或者注冊登記。因此,辦案人員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既要注意其本人是否有《醫師執業證》及其執業的范圍,還要注意其本人所在的醫療機構是否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核準的診療科目是否相當,否則,就有可能成為非法行醫的主體。 這是因為,醫師如果超出其注冊的執業范圍行醫(緊急特殊情況下除外)就存在相關醫療知識與技能的嚴重缺陷,如一個牙醫去做腦外手術,后果是可想而知的。而超出醫療機構核準的診療科目,則意味著,該醫療機構沒有相關科目的診救治人員、設施、設備,這就無法保證就診人員的生命安全。如只有皮膚科科目的醫療機構去做心臟手術,因不具備相應的診救治人員、設施、設備不僅手術無法保證安全,一旦出現緊急情況,根本無法對患者實施救治而損害患者生命健康,這是執法辦案人員必須注意的問題。 這里還有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中國《執業醫師法》對醫生執業的地域沒有明確規定,但有些地區對醫療機構的設置申請又有特殊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執業醫師的范圍。 另外,對于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或執業醫師,因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醫療活動而造成嚴重后果,以 醫療事故罪 處理,因為行為人具有行醫資格,符合 醫療事故 罪的主體要求;另一種認為應以非法行醫罪處理,因為,盡管該醫生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具有行醫資格,但超越范圍行醫,與其他人員非法行醫沒有本質區別:行為人雖然取得了醫師資格,但故意超越職權和能力范圍,從事醫療活動,主觀上的過錯表現為故意而非過失,這與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之一,主觀上表現為過失是有嚴格區別的。 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包括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如有疑問,歡迎到網進行 律師咨詢 。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三)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四)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法律分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本條規定的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五十七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本條規定的"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行醫主體主體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如下:
主體要件方面: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主觀要件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為,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道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采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態度。
關于行為人在什么機構從事非法行醫,是個人私開診所,還是幾人共同成立非法的醫療機構,亦或在合法醫療機構中進行非法行醫,對于本罪非法行醫罪的認定沒有影響。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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