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的人在生活中受什么限制
判緩刑的人在生活中受的限制如下:
判緩刑的人活動范圍是固定的就是所居住的市或縣,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緩刑的考察機關為當地公安機關,只要考察機關批準是可以離開的,但通常是不會批準的。
緩刑期間受到以下這些限制: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具有以下特點:
1、對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為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作出有罪宣告。緩量刑是以宣告行為人有罪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決,更能體現罪刑法定原則;
2、對被告人暫不處以刑罰。緩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時執行具體刑罰;
3、對暫緩量刑的人員,由設置的專門機關負責監管,并由專職的考察官進行考察。
綜上所述,判緩刑的人活動范圍是固定的就是所居住的市或縣,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緩刑的考察機關為當地公安機關,只要考察機關批準是可以離開的,但通常是不會批準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被緩刑的人有什么限制
根據法律規定,判了緩刑的限制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被判緩刑的人有什么影響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緩刑期滿后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但是在個人信息中依然會留下刑事處罰的記錄。
緩刑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由法院宣告緩刑后交有關機關執行。由于各國司法機關的體制和緩刑的內容不同,執行的機關也有區別。主要有二類。一類是原審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負責緩刑的執行。法院內設專門的執行法官或緩刑監督官,罪犯應定期與緩刑監督法官聯系,報告情況,這一類占絕大多數。另一類是由特設的保護觀察機關執行,由原審法院指導。美國、日本等少數國家設有這樣的機關。此外,我國的緩刑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宣告緩刑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應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對于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宣告緩刑時,應同時宣告緩刑的考驗期。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對犯罪人已先行羈押,羈押的期間也不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的時間之內,更不能將先行羈押的期間折抵緩刑考驗的時間。
緩刑考驗期期間的義務有哪些
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經考察機關批準。緩刑罪犯參加勞動,應同工同酬。如果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應執行。
緩刑有條件地變更有兩種情況,一是罪犯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緩刑期滿后不再執行原判或者縮短緩刑考驗期。二是罪犯在緩刑期內又犯新罪,則應由法院撤銷緩刑,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決定處以新的刑罰。
此外,根據刑法規定,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害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這是一種特殊的緩刑規定,是在特定情況下對特定的對象緩刑執行的特殊處理制度,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被判緩刑的人有什么限制
被判緩刑的人限制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的條件是:
1、犯罪分子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罪情節輕微;
3、犯罪分子具有悔罪表現;
4、犯罪分子沒有再犯危險性,而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不利影響;但是對于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犯罪分子。不能適用緩刑。
緩刑的執行程序:
1、宣告緩刑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應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2、公安機關將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3、在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綜上所述,被判緩刑的人的限制首先是要遵守相應的規定,如按照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離開居所需要報考察機關的批準等,其次是在緩刑期間要由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考察,并且犯罪分子不得調動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最多可以緩幾年
如果原判處刑罰為拘役的,緩刑最長能判一年;如果原判處刑罰為有期徒刑的,緩刑最長能判五年。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緩刑可以緩幾年需要視情況而定: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兩個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緩刑的使用條件是什么
1、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3、犯罪情節較輕;
4、有悔罪表現;
5、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6、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綜上所述,緩刑最高五年,最低不能少于一年,緩刑不是一種實際的羈押,既然叫緩刑那么就不會限制人身自由,但是會由公安機關對緩刑犯進行考察,同時需要其所在單位的配合,對緩刑犯進行依法管理,實行考察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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