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學生在學校打架受傷責任怎么劃分
小學生在學校打架受傷責任劃分是學校或者造成傷害的第三人承擔責任。學校有過錯,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學校與打人者一起承擔責任。如果學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需要承擔責任,由打人的同學承擔責任。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損害是因 受害人故意 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二、人身損害賠償證據有哪些
人身 損害賠償 證據主要有:
1.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的證據;
2.被告實施侵害行為的證據;
3.人身受到侵害及傷害后果的證明;
4.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及交通費的證據;
5.要求賠償喪葬費或生活費的,找法網提醒您,關于親屬關系的證明、受害者生前撫養、扶養、贍養情況的證明、喪葬費憑證等。
三、人身損害侵權賠償范圍有什么
人身損害侵權賠償范圍如下: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
3.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孩子在學校摔傷,學校承擔多少責任如下: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孩子在學校摔傷的情形,學校承擔多少責任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確認的。對于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對于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承當相應的侵權責任,其具體承擔多少請以實際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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