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的四種情形
訴訟時效中斷的四種情形法律分析:
1、提起訴訟。2、申請仲裁。3、申請支付令。4、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5、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6、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7、申請強制執行。8、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9、在訴訟中主張抵銷。10、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訴訟時效一旦中斷,那么就會導致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之后若中斷的情形消失,則需要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對權利人來講,訴訟時效中斷產生的法律效果是要比訴訟時效中止產生的法律后果好,畢竟造成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失之后,是會繼續計算時效,而并非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衍生問題:
共同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是什么
共同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種: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權利人在訴訟外向義務人提出權利要求;
3、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等。
一、具體解釋
1、提起訴訟。起訴的性質為權利人主張權
利之保護。基于這一性質,應對提起訴訟作擴張解釋,使其不僅包括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行為,而且包括權利人具有同樣性質的其他行為,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保護權利的請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向清算人申報破產債權等。但權利人起訴后又自行撤訴,或因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駁回的,不構成提起訴訟,因而不能使訴訟時效中斷。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人于訴訟外主
張其權利的意思表示,可向義務人、保證人、義務人之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調解委員會作出,其效力并無二致。
權利人主張權利是其行使權利的行為,不合
訴訟時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權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訴訟時效中斷。
3、義務人認諾。即義務人對權利人作出表
示,承認其權利的存在,愿意履行義務。這種表示使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到確定,使訴訟時效失去適用理由,因而使時效中斷。義務人對權利人的認諾表示,可以各種方式作出。以口頭或書面對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請求延期給付、提供擔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償部分債務等義務人的行為,在法律上皆構成認諾。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
1、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后,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
2、中斷時間確定: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
(2)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了解時為事由終止。
(3)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于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
(4)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5)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解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解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
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
法律主觀:
根據法律規定, 訴訟時效中斷 的條件有: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 訴訟 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 訴訟時效期間 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 訴訟時效期間 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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