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怎么申請
(一)書面申請的,請按下列格式書寫:
1、文書名稱。
2、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姓名、年齡、性別、住址、聯系電話;是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有代理人的要寫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聯系電話)。
3、被申請人(你認為損害你的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的名稱,要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4、行政復議請求(比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處理行為,請求依法賠償等)。
5、事實和理由(這是申請書最重要的部分,要將能夠說明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法、不公正以及給你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事實、證據等都實事求是地擺出來)。
6、行政復議機關名稱(如向市政府申請,可寫“此致杭州市人民政府”)。
7、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8、申請日期。
(二)口頭申請的,由行政復議接待工作人員當場用“口頭申請記錄”紙記錄: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系方式。
2、復議請求。
3、主要事實和理由。
4、被復議的機關。
5、發生的時間記錄完畢,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申請人簽名。
附:行政復議申請書格式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年齡——性別——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住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人:姓名——住址——.被申請人:姓名——住址——.
行政復議請求:——.
事實和理由:——.
此致--------------------------(行政復議機關)
申請人:——年月日
復議申請書格式
申請人: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
民族:___職務:___工作單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
被申請人:名稱:____地址:___________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
案由:因對_______(單位)____年__月__日__號處理決定不服,申請復議。
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求撤銷或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某個決議或處理意見,以及訴求)
(列舉文件依據和事實依據以及邏輯判斷,證明被申請人的議決或處理意見是錯誤的,申請人的訴求是合理的。)
此致
(被申請人單位)
申請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本申請書副本___份。
原處理決定書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_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申請人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被申請人的名稱;(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行政復議決定書范文
篇一 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是整個行政復議活動的最后環節,也是最關鍵的環節。復議機關對復議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在復議決定書中能得到體現。同時,在某種程度上會影響政府的形象。因此,作為復議機關的復議工作人員在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外,還要認真地撰寫好行政復議決定書。下面,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對如何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提幾點粗淺的看法,以示探討與交流。
一、當前行政復議決定書存在的幾個問題
《行政復議法》對如何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未作明確、具體的規定,各地做法不盡統一。原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2000年度印發了一套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格式,對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從形式上規范了格式規定,但實踐當中仍存在著不統一的現象,比如在格式上,有些行政復議決定書以文件形式出現,使人難以界定是文件還是法律文書?是文件又不符合公文的有關規定,是法律文書卻又套上紅頭文件,容易混淆了兩種文書的用法;有些行政復議決定書前面未寫上復議機關的名稱;有些在標注編號上以“()府復決字()第()號”,“()政行復()()號”或“()府復()號”等形式出現;有些還干脆寫上抄送單位等等,在內容上,更是形式多樣,有些沒有申請人稱或被申請人稱,就直接進入復議機關查明階段,無法知道申請人的訴稱內容和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有些在復議機關查明部分寫上“經本機關查明,又查明,另查明,還查明”等情形,缺乏了連貫性和嚴謹性;有些在認定事實、事由等方面未加以概括、歸納,復議決定書寫得不夠精煉,篇幅過長,缺乏了嚴密性;有些沒有引用復議決定所適用的法律依據等等。總之,在當前國家沒有統一格式的情況下,復議決定書存在的問題不少。這些在形式上和內容上的隨意“改革”和“創新”,影響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質量,以及應有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我們必須認真對待,高度重視。
二、認識行政復議決定書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行政復議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復議決定書在某種程度上說是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縮影,它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一方面,它是行政機關嚴格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另一方面,它又是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依據。對外代表政府行為和形象,如果復議決定書沒有嚴格的規范要求,不講究用語的技巧,粗制濫造,缺乏邏輯性和說服力,或偏離客觀事實和錯誤適用法律依據,那肯定會影響復議案件的辦理質量,老百姓就會對政府產生不信任感,甚至持懷疑的態度,從而扭曲了政府的良好形象。行政復議決定書撰寫得好與不好,關系到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水平,關系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以及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充分、正確地認識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三、行政復議決定書必須做到規范、合法
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規范、合法,主要從格式、內容、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加以綜合考慮,盡量形成統一的法律文書,當然,也不排除在規范、合法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對內容部分作適當的創新。比如對事實、理由等內容進行壓縮、提煉,講究用語技巧等,盡量做到簡潔、明了,但又不失真。“創新”并不意味著對復議決定書的內容隨意夸大和改變客觀事實,或隨意適用法律依據。比如,復議決定書用文件下發,復議決定書前面不寫上復議機關名稱,沒有申請人的訴稱內容或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等等,這樣,就顯得不夠規范了。在適用法律依據問題上有些行政機關為了保險起見,對作出的處罰決定采用多個法律或多個條款項目;有些應同時適用法律和法規規章的,它僅適用法律,沒有適用法規規章,復議決定書也未予以更正或體現,那就顯得不合法了。《行政處罰法》對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有嚴格的格式規定,我們在檢查考核各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時,也重點對案件質量特別是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規范性合法性予以檢查、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因此,作為指導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制部門,我們自己應首先做到,特別是在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更要有嚴格的要求,務必在格式和內容上做到規范、合法,這也能對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起指導作用。
四、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必須做到簡明、準確
行政復議決定書作為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進行權威性判定的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一定的格式和內容。因此在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標題,編號,復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復議原因,復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復議機關查明事實,復議決定及告知訴權,落款時間和蓋章。這樣比較符合邏輯規定,也符合法律文書的一般格式要求。
首先,復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必須清楚、具體,參加行政復議的當事人主要是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他們是行政爭議的雙方,復議機關為了解決行政爭議而作的復議決定,應當就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稱謂及其基本情況表述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地,法人或其組織的要寫上具體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委托代理人或第三人的也要表述清楚。
其次,復議原因部分。要簡單說明一下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 申請書 的時間。比如,申請人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某單位某具體行政行為,于某年某月某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必須載明,有的申請人將行政復議申請書早已寫好,但沒有及時送到復議機關,若不載明收到復議申請書的時間,人們認為是已超過5日的法定受理時間。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7條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因此,有必要對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加以載明。
第三、復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部分。這部分視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說理的地方,我們應允許,在復議決定書中應予以體現。通常以“申請人稱和被申請人稱”兩部分組成,也就是說,先由申請人提出問題,被申請人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依據,再由復議機關作出對錯評判的一般程序。同時,因申請人對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寫作水平的不同,對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寫法也不一樣,在實際中我們也有碰到,有的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寫得洋洋灑灑,抓不住重點,這時候,我們必須要全面分析、掌握其反映的實質問題,抓住重點,然后加以必要的概括、歸納,但又要盡量接近申請人所反映的問題,保持內容的真實性。當然,也不能斷章取義,或完全抄摘申請書的內容,這樣,行政復議決定書就顯庸俗、不精煉,因此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我們應掌握簡明、準確的原則,篇幅不宜過長,只要把問題講清楚就可以了。
第四、本機關查明部分。這部分是復議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它是復議機關如何解決復議參加人之間的行政爭議的基礎,但要簡明扼要,突出針對性。主要查明與案件有直接關系的事實,如果已有足夠的事實能夠說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不合法的,其他聯系不緊密的事實或申請人提供不相關的證據材料就不必去審查,在復議決定書中更不必去闡述,否則,查明事實部分就過于復雜,更不必查明事實部分作出論述或發表意見。
第五、本機關認為部分。這部分是復議決定書主文,必須做到簡明、準確、合法,但不宜作過多的論證。同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和給予任何選擇余地,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論和執行上的困難。比如在一起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治安復議案件中,只要指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治安挽留的決定,從事實,證據,處罰內容和適用法律依據等方面綜合來論證說明其正確性就可以了。
因此,規范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撰寫工作,是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的重要標志,也是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我們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范文二
申請人:
成都鑫銳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保和鄉團結村8組法定代表人:李興秋委托代理人:吳利軍四川亞峰律師事務所律師廖勇四川亞峰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1、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法定代表人:趙全地址:成都市一心橋街201號2、成都市錦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朝倫地址:成都市錦江區龍舟路54號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2007年7月6日向申請人作出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于2007年7 月9 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
一、申請人稱:1、申請人是合法取得成都市錦江區三圣街道辦事處陳家堰村三組9.526畝集體土地(下稱陳家堰村三組土地)的使用權人。申請人有償取得陳家堰村三組土地使用權后,由于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原因,一直未辦理相關變更手續,且申請人對該土地長期使用并連續多 2 年繳納土地使用稅,由此可以證明包括被申請人在內的行政主管部門事實上已確認申請人對該土地的使用權。2、由于被申請人從未向申請人發出過有關“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已經作廢的書面通知,應當認為申請人持有的“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仍然有效。3、申請人未在陳家堰村三組所屬區域范圍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后建設過任何建筑物,被申請人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向申請人做出限期拆除的決定。4、由于原成都市錦江區國土局1994年12月16日向陳家堰文化活動中心頒發了編號為“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該土地的性質自許可證頒發后就發生了改變,不再是原來的耕地性質。申請人的后續利用行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因此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其行政行為侵害了申請人對“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的信賴利益。5、申請人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并且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中沒有告知申請人具體違反的條文,也沒有告知申請人不服該《通知》時的救濟途徑,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違反了《行政處罰法》。6、申請人所使用陳家堰村三組土地不屬于“拆院并院”范圍,也不屬于國家征地性質。被申請人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向申請人送達《通知書》過程中,告知此次執法是因為統一的“拆院并院”需求,行政執法人員所述違反了“拆院并院”采取“堅持依法、自愿的原則”和3 “不得搞強制拆遷”。基于上述理由,申請人請求撤銷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成都市錦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2007年7月6日向申請人送達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
二、被申請人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稱:1、“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用地位置原土地性質為耕地,是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1994年基于農村公益事業為陳家堰村所辦理,批準用途是建設村文化中心,因各種原因該項目并未實施,土地利用現狀仍為耕地,該許可證與申請人后來的建設行為無關。申請人從未獲得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在該宗土地上進行生產建設的許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因此申請人在該宗土地生產建設的行為屬于非法占地建設。2、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依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六條、《四川省土地監察條例》第九條,向申請人作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不服交警處罰行政復議申請書
法律分析:行政復議申請書格式: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某年某月某日作出的某項具體行政行為,向某某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要求。
三,事實及理由: 此致(受理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 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年月日附: 1、申請書副本幾份2、證據幾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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