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的立案標準
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有兩個立案標準,分別是:
1、行為人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不僅要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還要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必須是以聚眾的方式實施的,即糾集三人以上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擾亂;
2、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這里所說的社會秩序不是廣義的一般的社會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圍內的社會秩序,具體是指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yè)單位的生產與營業(yè)秩序,事業(yè)單位的教學與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聚眾的方式擾亂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正?;顒樱率蛊涔ぷ?、生產、營業(yè)和教學、科研、醫(y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
3、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但并非一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都能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只能是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即在擾亂社會秩序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一般參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責任,不能成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故意構成。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這種擾亂活動,制造事端,給機關、單位與團體施加壓力,以實現(xiàn)自己的某種無理要求或者借機發(fā)泄不滿情緒。由于是聚眾性犯罪,因而進行擾亂活動必須基于眾多行為人的共同故意。這種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為人之間的故意聯(lián)系十分緊密,只要行為人明確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實施擾亂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的行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動機完全一樣。
從擾亂后果看,如果給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帶來嚴重后果,造成惡劣影響,則為情節(jié)嚴重。從手段看,暴力性手段比非暴力性手段情節(jié)嚴重。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和教學、科研、醫(y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聚眾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罪 立案標準
聚眾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罪是指在公共道路上,有三人以上聚集,阻礙車輛或行人通行,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立案標準需要綜合考慮人數(shù)、時間、地點等因素。
聚眾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破壞社會秩序和影響公共利益。被告人有故意實施行為妨礙正常道路通行,致使公共安全受到威脅,構成聚眾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罪。立案標準是指刑事案件立案的必要條件。對于聚眾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罪,其立案標準需要綜合考慮下列因素:1.人數(shù)標準:需要有三人以上參與聚集;2.時間標準:持續(xù)時間應當達到一定的限度;3.地點標準:需要在公共道路上進行;4.行為標準:阻止車輛或行人通行,并使公共安全受到威脅。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不同的案情,可以進行差別化的處理,但是必須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進行適用。
聚眾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罪的刑事責任如何認定?聚眾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罪的主體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和影響公共利益,其犯罪后果一般較小,但危害性不容忽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該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聚眾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罪是一種破壞社會秩序和影響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在立案時應當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給予相應的懲罰和教育。同時,也需要嚴格加強公共安全管理和監(jiān)管,提高公眾安全意識,減少類似犯罪的發(fā)生。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或者其他方法,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罰款。
擾亂公共秩序罪立案標準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就擾亂公共秩序罪立案標準如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兩者間相同點都是擾亂秩序,前者是指在學校、單位、商場等相對封閉的場所;后者是指在人相對人多的場所,如公園、影劇院、展覽會等地。前者是指造成嚴重后果;后者是指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中發(fā)現(xiàn)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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