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機關: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機關。
①派出機關:政府派出,有主體資格(市轄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區公所。省級政府:地區行署)。
②派出機構:職能部門派出,授權才有資格(派出所、工商所、稅務所)。
③內設機構:授權才有資格(如專利評審委員會,是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①被授權的企業組織(如某些公用事業企業);
②被授權的事業單位(如高等院校);
③被授權的社會團體(如某些行業協會)。
④授權的群眾自治組織(如村委會為、居委會)。
(3)非行政主體: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須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實施行政行為的后果由委托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為了更準確地認識行政主體,我們需要了解他的特征。一般而言,行政主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主體可以獨立行使行政職權。
這是行政主體的首要特征,也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的前提條件。另外,從性質上而言,行政主體的職權是行政職權,而非立法權與司法權。凡是不能獨立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組織,均不得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
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意味著行政主體擁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也正是其擁有行政權能的具體體現。
3、行政主體可以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能夠獨立承擔行為的法律后果,能夠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以及行政訴訟的被告,這是行政主體最重要的特征,也是明確行政主體概念最主要的法律意義所在。
由此可以看出,要想成為行政主體,三要素必須同時齊備:“權”、“名”、“責”相統一。其中,“責”是最關鍵的要素,也正是我們討論行政主體概念的最主要的目的。
具體在行政法中,研究并確定行政主體概念的意義,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在于確定解決行政爭議的主體資格問題,亦即明確誰可以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以及行政訴訟的被告;二是在于確定行政賠償救濟的主體資格問題,即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究竟應當是誰。
三、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行政機關。
第二,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第三,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
(二)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則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三)委托實施行政處罰
1、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受委托的組織必須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能夠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是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是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的,應當由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我國行政執法的主體包括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級政府中享有執法權的下屬單位和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
資料擴展:
行政執法是指行政主體依照行政執法程序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具體事件進行處理并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與義務的具體行政法律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履行國際條約時所采取的具體辦法和步驟,是為了保證行政法規的有效執行,而對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體的行政行為。
2019年1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發布,就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工作有關事項提出明確要求。
行政執法是執法的一種。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它是行政主體執行、適用法律處理國家內政外交事務,對社會、經濟、文化等各種事項及個人組織實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簡便、以效率為優先特征的行政程序。
行政執法是行政行為的一種。行政執法則無論是直接執行法律,還是直接執行法規、規章,都是將法的規范直接用于解決社會問題,調整現實社會關系,并最終實現法對社會的調節。
行政執法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范疇。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其行為效力僅限于特定人、特定事。
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羈束性執法和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依申請的執法、強制性執法和非強制性執法。
從體系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的執法、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的執法、行政委托的社會組織的執法。
稅務違法的行政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主要是縣以上的稅務機關。
1.《中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3.《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的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權內容:
稅務行政處罰權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納稅人和其他義務人采取的強制性措施。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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