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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費用收取標準(執行費收取標準)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2-17 04:53:52

執行案件收費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法律中的執行費標準是: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執行費用怎么收取

1、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50萬元:執行金額×百分之一點五-100元。
3、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執行金額×百分之一+2400元。
4、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執行金額×百分之零點五+27400元。
5、超過1000萬元:執行金額×百分之零點一+67400元。

1、執行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4條規定,執行費的交納標準是:
①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②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③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2、實際執行費
實際執行費用是指當事人因法院實施強制執行所必需支付的費用,包括:
(1)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異地執行本案時按國家規定標準所支出的差旅費用。
(2)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與本案執行有關的勘驗、鑒定、公告、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實際執行費沒有固定數額標準,而以法院支出的實際數額為標準,支出多少交納多少,等額補償已支出的費用。

特別規定有哪些?
1、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方的財產或責令其完成一定的行為,不能強制執行其人身;
2、中止執行后,只要發現使執行延遲的情況消失或被執行方重新有財產,申請執行人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恢復強制執行。
執行費一般是被執行人交,申請方如果自愿也可以。法律規定的執行費標準是: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但是仍然有個別辦案經費緊張的地方要收取實際執行費用。

法律依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1、第二十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
2、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民事案件執行費收費標準

1、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50萬元:執行金額×百分之一點五-100元。3、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執行金額×百分之一+2400元。4、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執行金額×百分之零點五+27400元。5、超過1000萬元:執行金額×百分之零點一+67400元。

      執行是訴訟的終結階段,訴訟的最終目的是要執行。申請執行案件怎么收費?本文整理的執行案件的收費標準。      執行費用由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用兩部分組成1、執行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4條規定,執行費的交納標準是: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2、實際執行費      實際執行費用是指當事人因法院實施強制執行所必需支付的費用,包括:      (1)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異地執行本案時按國家規定標準所支出的差旅費用。      (2)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與本案執行有關的勘驗、鑒定、公告、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實際執行費沒有固定數額標準,而以法院支出的實際數額為標準,支出多少交納多少,等額補償已支出的費用。      以上內容由小編整理提供,希望對你有所啟發,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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