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
不能強制執行的房產有:
1、被執行人本人名下唯一一套合法可居住的房產;
2、沒有轉移產權行為的房產;
3、不符合最低生活標準屬于住宅性質的房產;
4、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
5、拍賣未經共有人、抵押權人同意的房產;
6、已被列入拆遷公告范圍的房產;
7、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法律限制交易的房產。
對于生活所需的義務家庭用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開發明或著作不能查封,以及醫療輔助工具用品,還有被執行人的勛章和榮譽作品不得查封扣押。
強制執行的力度眾所周知,不是被執行人說自己沒有財產就可以躲過的;比如說,借貸合同到期但是債務人以沒錢等各種理由拒不還債的,債權人可以持有效證明到法院要求判決還錢。法院根據調查,對拒不還債的債務人的財產有強制執行的權利。比如說存款、房產、高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收入等,都會被強制執行用于還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現在哪些財產不會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對于生活所需的義務家庭用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開發明或著作不能查封,以及醫療輔助工具用品,還有被執行人的勛章和榮譽作品不得查封扣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債務人的哪些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1、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工作和學習所必須的費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2、基于撫養關系、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基于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而產生的給付請求權;3、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為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須的房屋、器械、設備及其他物品;4、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法院不能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
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以下情況下的房產不能被強制執行:
1.居民住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居民住房是指個人及其家庭成員居住的房屋,不包括用于生產、經營、出租等非居住目的的房屋。在執行過程中,居民住房屬于法律保護范圍,不能被強制執行。
2.生活必需品:生活必需品包括糧食、衣物、住房、醫療、教育、文化娛樂等,這些物品是人們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因此在執行過程中不能被強制執行。
3.法定免抵質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法定免抵質物是指法律規定不能作為債務人財產的抵押品或擔保品的財產,包括家庭用品、生產工具、農具、耕牛等。
4.不動產的拍賣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拍賣需要符合相關規定,如果不符合規定則不能被強制執行。例如,房屋的拍賣需要符合相關的拍賣程序和規定,否則不能進行強制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況下的房產雖然不能被強制執行,但是債權人仍然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追討債務。例如,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債務問題。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該規定第20條明確規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執行的3個條件(任一均可):
1、被執行人有合法可居住房屋
雖然被執行人本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產,但是如果其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房產的話,被執行的人這唯一住房就是可以執行的,比如說父母欠債不還且名下只有一套房產,但只要其成年子女名下有房產,那么父母的唯一住房就可以被強制執行。
2、有轉移產權行為的
當法院判決還款后,有的債務人依然不愿意還錢,想鉆“唯一住房不可執行”的空子,將名下多余的房產轉移到他人名下,導致當強制執行財產時只有唯一住房。這種情況一經查實,具有財產轉移性質的房產贈與協議無效,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無論是否唯一)都還是會被強制執行用于還債。
3、不符合最低生活標準的住宅
法院不強制執行唯一住房是為了給債務人最低生活保障,但不是為了讓債務人逃債避債的。有的債務人認為,反正唯一住房不可執行,自己就往好了買、往大了買,這樣又不用還錢,又有好房子住。這是不可能的,如果債務人的住宅超過了當地最低生活標準(可參照當地公租房面積及裝修配置),法院就可以執行該唯一住宅,在執行后債權人為其提供符合標準的住宅或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的平均租金支付一定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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