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立案標準是什么
一、刑事自訴案件立案標準是什么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 證據 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具體來說刑事自訴案件包括: 輕傷害 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 刑事自訴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 代理 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輕微的刑事案件。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自訴案件的特點有哪些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 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 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自訴人對 一審 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 申訴 。 刑事自訴案件一般都是情節比較輕微,而且附帶民事訴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0條: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 刑法 、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 民事訴訟法 有關的規定,所以一般的應該為2年。 常見的刑事自訴案件就包括了重婚案、侮辱案、誹謗案等等,很顯然不同的犯罪法律方面規定的立案標準不同。而如果統一說刑事自訴案件立案標準,那其實就要區分不同的罪名來分析了。
拒執罪自訴立案標準
拒執罪自訴立案標準為: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自訴案件侵占罪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自訴案件侵占罪立案標準為:以上海市為例,侵占數額在2萬元以上,應當立案追訴。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上海市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的通知》
第三十二條
侵占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
侵占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侵占數額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
(1)侵占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財物的;
(2)侵占災民、移民、受救助對象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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