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管轄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和實際財產取得地。2、對于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犯罪預備地、銷贓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案件,經上級公安機關指定,商請檢察院同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預備地、銷贓地的公安機關或者原辦案部門管轄。
刑事犯罪管轄中的立案管轄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和實際財產取得地。 2、對于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犯罪預備地、銷贓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案件,以及流竄作案、共同犯罪中的成員交叉作案、侵財案件中派生出的窩贓、銷贓等涉及不同地區管轄的案件,經上級公安機關指定,商請檢察院同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預備地、銷贓地的公安機關或者原辦案部門管轄。 3、刑事案件原則上按管轄立案,嫌疑人跨地區實施多起犯罪,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應分別立案,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對犯罪方法、行為或者結果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案件,或者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的案件,只要受案單位對其中一種罪名具有管轄權,即可受理立案。 4、同一案件不得由兩個以上的公安機關分別管轄或者共同管轄;雙方當事人相互指控對方犯罪的案件,不得由兩個以上的公安機關分別管轄或者共同管轄。 5、同一案件的當事人向幾個公安機關報案的,各接受報案的公安機關均應受理,經查確系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向其他公安機關報案的,應當根據案情和管轄原則移交,或者請求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確定管轄后的受案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報案人。 6、各部門對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轄依照《沈陽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執行。但是依照管轄規定由刑偵部門管轄的案件,由發案部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履行立案程序。市局其他業務部門按照管轄分工履行立案程序。市和區、縣(市)兩級公安機關案件的級別管轄,依照市局各主管業務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7、沈陽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外國人犯罪案件,由市公安局管轄,市局相關業務部門直接或牽頭辦理。 8、受案單位認為案件不屬自己管轄或對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在接受后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有關部門協調或指定管轄的,下級公安機關必須無條件接受和辦理。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實踐中,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立案管轄的,當然也有少部分是由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來進行管轄,而具體該由哪個地方的公安機關來管轄呢,法律規定的是犯罪地。小編為你整理刑事犯罪管轄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在哪里立案
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辦理,一般是在案發地公安機關立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案件要進行審理的話,第一步應該是對案件立案,立案之后才會進行到偵查這一步,讓我們發現身邊有犯罪行為的時候就可以像公安機關報警,如果報警情況屬實,就會進行立案偵查,那么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在哪里立案呢?相關的內容由的我為大家介紹。一、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在哪里立案 案件立案的地點可能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二、立案需要的手續 1、身份證復印件(法人需要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起訴狀(有明確的被告、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 3、委托代理人的話需授權委托書 4、證據材料復印件(不同案件要求不同) 5、訴訟費三、立案的流程1、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都應當接受。然后按照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應當仔細地詢問和訊問,并將內容寫成筆錄,經宣讀或者交本人閱讀后,若有意見,應當允許更正,若認為無誤后,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要求他們實事求是,忠于事實,忠于法律,但是,誣告不同于錯告。因為誣告是行為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無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為;錯告,則是行為人由于認識上的錯誤而致使所告之事與事實有出入。兩者的性質截然不同,前者屬于故意行為,對此應當根據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后者應當向他講明情況,讓其接受教訓,而不應追究法律責任。2、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為了做好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驟和方法: (1)事實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有無事件發生,然后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于犯罪案件。如果屬于犯罪案件,還要審查對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通常的做法有: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自首人進行詢問或訊問;向有關的單位或組織調閱與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委托有關單位或組織對某些問題代為調查;對特殊案件在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必要的專門調查措施;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認真進行審查,認為證據不充分的,告知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進行調查。 在立案階段所進行的調查,其目的在于了解與犯罪有關的事實情況,應當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實的發生和應否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內進行,能擴大范圍。3、處理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后,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對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然后制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制作《立案決定書》。最后,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屬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還要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以書面形式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為具備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以內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 (2)對于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制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后,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不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并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對于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門給予一定處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并通知控告。 以上就是的我為大家介紹的關于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在哪里立案的有關內容,不只是公安機關才可以立案,檢察院和法院都是可以進行立案的,這就需要看報案人是在哪里進行報案的。另外我不止為大家介紹了立案的地點,還為大家介紹了關于立案的手續材料還有立案的流程,有關部門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立案手續和流程進行立案。
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按以下情況確定:
1、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居所地;
2、有管轄權的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對罪犯在服刑期間發現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轄: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
4、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
5、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該公民離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的流程:
1、偵查立案: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偵查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書,并附全案證據;
2、提起公訴:檢察院經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案件進行審查,對認為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證據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3、法庭審判:人民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辯論,聽取被告人的陳述,綜合全案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4、執行:對有罪的刑事判決,在判決生效后交執行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有監獄、看守所、社區、司法所等。
綜上所述,法律有著秩序的意義,有著正義的意義,有著效率的意義,有著利益的意義,但法律對普通老百姓象征著保護與希望的意義。法律仍然以其獨特的意義與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的同時更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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