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黑社會,黑社會怎么定性
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
97
年刑法新設立的罪名,
自上世紀
80
年代以來,
我國
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從有到無,
從小到大,
發(fā)展十分迅猛,
為打擊黑社會性質
犯罪的需要,
97
年刑法新設立了這一項罪名,
02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黑社會
性質組織罪做出立法解釋,規(guī)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法律特征。
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形式特征——有一定的公開勢力范圍
《刑法》第
294
條和兩個解釋中都提到了“稱霸一方”
“在一定區(qū)域或行業(yè)
范圍內”
。這其實就是區(qū)別黑社會性質組織和其他犯罪組織的一個本質特征,即
有一定的勢力范圍。
但這種勢力范圍可以在一定的行政區(qū)域內,
也可以是在一定
的行業(yè)范圍內。
當然這些勢力范圍不僅是存在的,
而且也是公開的,
這樣才能對
其他犯罪組織和合法經營經營者及群眾們所知道,
從而對他們形成威懾力,
使黑
社會性質組織在謀取利益上更加便利。
當然他們的公開范圍還不能像國外黑社會
組織那樣公開。
勢力范圍的大小也就標志著黑社會性質組織權力的大小,
勢力范
圍越大,他們獲取的非法利益也就越大,因此,爭奪勢力范圍(地盤)也就成為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一個重要內容。
他們總是不斷鏟除異己,
力圖擴大自
己的勢力范圍。
有一定的勢力范圍,
這就使黑社會性質組織與其他的犯罪組織區(qū)別開來,
一
般的犯罪集團的犯罪活動都是秘密進行的,
他們沒有自己的勢力范圍。
例如,
恐
怖組織實施犯罪活動只是出其不意實施某種暴力行為,
給人們造成恐怖心理、
情
緒進而達到其追求的政治目的、
社會目的。
邪教犯罪組織只追求對教徒實施精神
控制,宣傳極端主義、他們不追求勢力范圍。
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二)組織特征——具有高度的組織化程度
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區(qū)別一般共同犯罪,
一般的犯罪集團之處,
是黑社會性
質組織的一個主要特征。它包括兩個方面,犯罪組織的嚴密性和嚴密的組織性。
組織的嚴密性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結構嚴密、穩(wěn)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
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其組織運作系統(tǒng)內由上而下分為三個層次:
核心決策層、
中
間指揮層、
行動實施層。
嚴密的組織性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具有高度的
組織化。其進行犯罪活動時,一般都要經過精心選擇,暗中部署,制訂周密詳細
的行動計劃,由黑社會性質組織內部“老大”決策,骨干分子指揮,各犯罪成員
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協(xié)調行動。與一般的犯罪集團相比,黑社會性質組織之所
以的犯罪效率較高,
反偵查能力強,
社會危害性嚴重,
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本身具
有一套嚴密的組織和有效的運作系統(tǒng)。
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三)經濟特征——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謀取經濟利益
最大限度的獲得經濟利益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建立和存在的根本原因,
也是其
最終目的。
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之初,
主要是通過暴力、
脅迫的方式獲取非法經
濟利益,如進行搶劫、搶奪、綁架、強行收取“保護費”等暴力掠奪財物。其有
了一定的經濟實力后,
其犯罪領域逐步向高風險、
高回報的走私、
販毒活動和合
法經濟領域滲透、注冊公司、壟斷某一行業(yè)、地域。因此,無論在任何時候、任
何情況下,
追求非法經濟利益都將是涉黑犯罪的目標。
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有
了一定的經濟實力后,
將其獲取的
“資本”
用于加強人員力量,
發(fā)放人員
“工資”
,
購買犯罪所需的設備、
工具等,
他們將非法資金滲入合法經濟行業(yè),
更隱蔽的獲
取更多的利潤。
但是,
我們在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經濟特征的理解,
應將其獲取經
濟利益為目的與有經濟實力視為一個整體特征,
只有這樣才能將黑社會性質組織
與一般謀利的犯罪集團,邪教組織相區(qū)分。
(四)行為特征——以暴力,威脅、腐蝕作為手段,犯罪行為的公開性和隱
蔽性并存。
《刑法》第
294
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手段沒有作過多的限定,只規(guī)
定了“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
。雖然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可能有多種,
但暴力、威脅、腐蝕、賄賂手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最主要的行為手段。
(五)危害特征——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社會性質組織具有上述幾大特征,
因此它比較一般的犯罪集團,
有更為嚴重
的危害性。
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謀取非法利益時,
往往采用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限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定罪標準如下:當一個團體在一定區(qū)域或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響時,這就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征。這也是區(qū)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與犯罪集團的最重要特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詳細規(guī)定了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應受到的處罰: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有哪些
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有組織犯罪的一種
有組織犯罪,英文為“organized crime”。有組織犯罪作為一種極其嚴重的犯罪現象,已經引起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但是,迄今為止,對有組織犯罪的概念在世界范圍內尚沒有一個統(tǒng)一并得到普遍公認的定義。其代表性的觀點有下列幾種:
1、 最廣義定義。認為有組織犯罪是以實施某些犯罪為目的而形成的結伙、幫派、集團
或組織。如美國加利福尼亞(California)州刑法規(guī)定:“有組織犯罪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長期目標的基礎上從事一種或多種如下行為:(1)提供非法物品或服務,如放高利貸等;(2)掠奪性犯罪,如盜竊、傷害等。還有一些典型的犯罪行為也應列入有組織犯罪定義之中,即五類行為:A、敲詐集團;B、非法行業(yè);C、盜竊集團;D、幫派;E、恐怖組織。”我國有的學者認為,目前中國有組織犯罪包括三種組織形式,即松散的犯罪結伙、犯罪集團及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
2、廣義定義。認為有組織犯罪是3人以上具有一定組織形式的、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包括犯罪集團和黑社會組織。如墨西哥聯(lián)邦及聯(lián)邦特區(qū)刑事訴訟法對有組織犯罪下的定義為:“三個或三個以上的人按紀律及等級規(guī)則組織起來,以一貫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獲利為目的犯下某項法律限定的罪行。” 我國有的學者也認為,有組織犯罪一般是指3人以上為多次實行一種或多種故意犯罪而建立的具有一定組織性與穩(wěn)定性的共同犯罪組織。
3、狹義定義。認為有組織犯罪即為黑社會犯罪。聯(lián)合國預防和控制犯罪機構在文件中,通常將有組織犯罪視為黑社會。許多學者也持此種看法。如俄羅斯學者阿達什科維奇(Ю.И.Адашкевич)認為:“有組織犯罪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丑惡現象,它以刑事犯罪、黑經濟結構以及政權管理機關的腐敗三者相結合為特點實施犯罪行為的群體,該群體不僅控制著違法犯罪資金,甚至控制了國家或社會某些領域的部分合法資金。” 法國犯罪學家安德魯·博薩認為:“有組織犯罪實際上表現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生活在合法團體的外面,有自己的章程、自己的組織、等級和嚴厲的紀律,利用一切手段實現他們的目的,即最大利潤。” 日本學者菊田幸一認為:“所謂有組織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點:(1)多數犯罪人在持續(xù)從事犯罪活動時,都有一個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組織,其指揮系統(tǒng)是按階層組成的;(2)該組織成員不僅本身從事犯罪活動,而且還秘密掩護商店、藝人及其他特定職業(yè)者的犯罪活動;(3)如果組織內部的領導發(fā)生變動時,不存在移交領導權問題,有越代掌握組織權力的;(4)由該組織操縱一定地區(qū)的所有犯罪活動,或至少控制其中特定的犯罪活動,而且這種控制權總是掌握在某個首領一人手中;(5)犯罪手段和犯罪行為幾乎都以組織的每個成員的權限為標準而采取的;(6)為順利實現犯罪目的,對各種犯罪活動都有周密的計劃。”
4.法律上的定律
黑社會性質組織,從字面意義上考察,應為“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也就是說,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組織結構、犯罪方式、反偵查能力等方面與一般的團伙犯罪有著質的區(qū)別,已完成了從團伙犯罪到有組織犯罪的飛躍;但其組織的完整性、組織的層次性、與政權的合流水平與典型的黑社會組織形態(tài)相比,又存在明顯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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