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水軍:
網絡水軍并非正式的學術概念,通常認為網絡水軍是指由公關公司、網站等機構操控,以獲取利益為目的,通過發帖、刪帖等方式為他人造勢、來獲取報酬的網絡人員 。他們有專職與兼職之分,前者受雇于某些網絡公司,以在各大網絡論壇活動為業,后者是出于某種需要臨時招募的兼職人員,正是由這些專業人員與散兵游勇組成了數量龐大的網絡水軍隊伍。他們在網絡世界有著重要影響力,早在數年前的“3q”大戰中網絡水軍便已經顯現出威力,近年來他們的身影越發明顯。
一、網絡水軍的危害:
網絡水軍并非自發而是自覺形成,行為有著明確目的導向,發帖活動并非自我觀點表達,深層次原因是追求經濟利益,其危害也與普通網絡不當言論存在本質區別,具有主觀惡性。其危害按照侵害的對象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
1、對國家安全存在威脅。
網絡水軍系受雇于他人而展開活動,對利益的追求往往會促使其突破法律的界限。網絡水軍被居心叵測的國外勢力利用,借此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活動,就很可能危害國家安全,這就有可能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這種可能在國外已有先例,俄羅斯就曾利用網絡水軍詆毀美國前國務院發言人詹妮弗?帕薩琪以及關于烏克蘭和西方國家的計劃。 很難保證國外勢力不采取類似的方式對我國進行攻擊,這是我國國家安全面臨的現實威脅。
2、擾亂市場秩序。
網絡水軍的逐利性易被不良商家利用,在網上發表不實的言論來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與聲譽,或者為自己的產品做虛假宣傳,依靠短期內大量網絡水軍的參與,容易對受害方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為雇主帶來明顯的經濟效益。這種非正當的競爭行為有違市場原則與經濟秩序,也會觸犯刑法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或者虛假廣告罪。
3、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
網絡水軍的入行門檻低,參與人員很多缺乏權利意識,在受雇過程中容易侵害他人的人身權利:名譽權、隱私權、人身自由權等當下,網絡水軍的巨大危害比較集中地體現在對他人的人身權利侵害中,一方面,國人先天的權利意識缺乏,少有人積極維護自己的人身權,當面對侵害時傾向于消極處置;另一方面,此種侵害會涉及到自訴案件,不告不理,除非侵害已經達到某種嚴重程度,否則不會通過訴訟手段解決;也有人以言論自由來提出抗辯,無視對他人造成的客觀傷害„„這些原因導致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很少出現在法庭之中。在現實中,對言論自由的濫用并不鮮見,網絡水軍是在行使言論自由權還是以此為幌子侵害他人權利雖然存在爭議,但本文主張侵害說,因其主觀目的是追求利益而非表達自己的觀點,有著主觀惡意存在且行為明顯突破言論自由權利范圍,給他人造成了現實、真切、直接的損害,主張言論自由顯然對受害方不公平。
4、影響社會穩定。
網絡水軍博人眼球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他們的一些行動會影響社會穩定,造成人心恐慌。2011年通過網絡散布謠言引發的“搶鹽”事件 就是網絡水軍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例證,在事件中,不法分子營造假輿論熱點,造成了社會中的食鹽恐慌,一些地區甚至發生搶鹽等群體性事件,這嚴重影響了社會安定。然而,因為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始作俑者僅僅受到行政拘留10天、罰款500元的處罰。
5、其他危害。
除去上述幾種危害,網絡水軍的活動還有以下幾種危害可能:
(1)金融市場涉及到眾多人的利益,利用網絡水軍來傳播虛假金融信息可能造成金融管理秩序混亂,而且此種行為后果嚴重,波及人群廣、破壞力巨大。
(2)造成媒體公信力下降,網絡水軍的集體行動往往短期制造偽民意,主流媒體的報道易被失實的水軍信息淹沒,媒體客觀上失去話語權,造成媒體的被動失聲,媒體報道的公信力下降。
(3)缺乏人文關懷,網絡水軍在運作過程中往往缺乏人文情懷,對社會弱勢群體缺乏關心與理解,他們進行嘲笑與諷刺,以期惹人注目。
(4)將虛假的社會現象傳遞給政府,誤導政府制定錯誤的公共政策,造成公共資源的浪費,甚至威脅社會穩定。
二、網絡水軍的特點:
網絡水軍,顧名思義,其活動主要在網絡上進行,通過虛擬、快捷的網絡來造勢,以期引起大眾注意,甚至左右輿論走向,從而達到自己的目的。其具有以下特點:
1、身份隱蔽,具備操作的靈活性、分布的零散性。
2、行為理性缺失,目標行動統一,趨利性突出。
3、入行門檻低,人員素質良莠不齊。
4、參與范圍廣,在網絡中基本上無孔不入。
因而,在監管不力的情況下,網絡水軍有著巨大的破壞力,危害之大,可以波及整個社會,雖然網絡水軍與傳統意義上的“槍手”、“托”有相似之處,但因為數量龐大,其危害遠非后者所能企及。
三、補充資料:
除了刑法本身,還有司法解釋可以參考。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了《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在《決定》中,就有對網絡水軍造謠、誹謗、惡意煽動、虛假宣傳等行為的規定;2013年,最高法與最高檢也發布過《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該《解釋》中明確提出“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追究網絡水軍組織人員的法律責任。可知,我國有相應的刑事法律對網絡水軍行為進行管理,對數量廣大的水軍沒有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方面是水軍中個體情節顯著輕微,達不到入罪標準;另一方面,水軍數量太過龐大,法庭不能對千萬計的人員同時審理。這不是說不能追究網絡水軍參與者的責任,在《解釋》中也提及在一定時間內利用次數累計來追究水軍的刑事責任。而且在未來的立法思路中,不排除增加新的法律條文來治理網絡水軍問題。
參考資料:百度文庫網頁鏈接
注意事項:
1、網絡水軍普遍從事編造虛假信息、誹謗攻擊、非法推廣等違法活動,嚴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因此,必須抵制網絡水軍。
2、網絡水軍帶有強烈的“網絡黑社會”性質,容易侵蝕網絡正能量、破壞網絡正常生態,往往造成正義網民不敢發聲,所以,廣大網民要共同維護網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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