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有哪些常見類型
一、什么是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
合同詐騙,即行為人必須有使對方當事人受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因此為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有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也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礙對方當事人使其發生錯誤;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也可以表現為本應作為而故意不作為的方式;受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這里所說的“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例如,誤將劣質產品認為是優質產品,誤將有重大瑕疵的標的物認為無暇疵,誤認為欺詐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這種錯誤,必須是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受欺詐人陷入錯誤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受欺詐人因聽其描述,與看之樣品而被蒙蔽,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錯誤的認識必須是進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合同詐騙罪是中國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新設立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犯合同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合同詐騙的主要類型有哪些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包括: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接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后逃逸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物的。
合同詐騙幾種情形
法律主觀:
根據法律規定, 合同詐騙罪 的五種情形是: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 冒用他人名義 簽訂合同的。這是 合同詐騙犯罪 中最慣用、最常見的詐騙手段。它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盜用合法主體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二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主體與他人簽訂合同。三是利用已被撤銷的單位與他人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作擔保,是指行為人提供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匯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據)支付定金或作為抵押物。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是指行為人以虛假的證明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和車輛等動產具有所有權,即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的財產作抵押物。 3. 沒有實際履行 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此種詐騙方法最具欺騙性,行為人本身并無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誠意,卻與他人簽訂合同,先付給小額貨款或少量貨物,制造準備履約的假象,騙出全部貨物或貨款后,就采取推、拖、躲、賴等手段 不履行合同 的其余義務。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行為人通過合同取得對方的貨款、預付款后直接逃匿,或者取得對方的貨物后立即低價傾銷,將贓款占為己有,逃之夭夭。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除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合同為手段,騙取合同相對方財物的一切手段。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68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什么是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是刑法規定的一則罪名。主要包括:
1、是指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故意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致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從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并且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2、比如以虛構單位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以偽造、編造的票據來作擔保。
合同詐騙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有無是認定合同詐騙罪的關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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