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輕傷肇事者的處罰是什么?
對輕傷肇事者的處罰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輕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一方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方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另一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二.相關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機動車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以超過規定時速50%的速度行駛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嚴重交通擁堵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責任有三種情形:
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一方逃逸的,逃逸方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另一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這項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者的行政處罰。他們的駕照將被吊銷,他們一輩子都拿不到,不管交通事故的后果如何。
刑事責任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屬于加重犯,刑法規定從重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藏匿或者遺棄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而未得到救助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故意殺人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
交通事故造成對方輕傷的,需要賠償。明確要求賠償的項目和金額。交通保險可以支付的賠償金額,應當根據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如果對賠償金額不滿意,可以與肇事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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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輕微傷構成故意傷害罪嗎,如何處罰 如果打架造成輕傷的話,不構成犯罪則往往會進行治安管理方面的處罰。如果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的話,則會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 管制 。同時還需要對傷者進行一定的民事賠償。 1、根據現階段法律規定,輕微傷一般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一般輕微傷可以由公安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不再處罰;若調解不成,公安機關可處罰款或15天以下 行政拘留 。 2、行政拘留或罰款: (1)給予雙方治安處罰,應由縣級公安局決定,不是受害人“提出”不提出的問題。 (2)拘留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如果受害人是殘疾人或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拘留可以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3)罰款可以是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嚴重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4)可以既拘留、又罰款,即并罰。 3、根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等規定,打人者被治安拘留后仍然需要賠償受害人相關損失的,若雙方協商不成時,受害人可以委托專業律師到 法院 訴訟追償。 故意傷害行為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后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 第一,雖然《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未對具體的傷害后果作出規定,但第二款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后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傷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為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對應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 第二,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若故意傷害行為僅造成被受害人輕微傷,則其行為應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為是犯罪。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打人受輕微傷的一些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要根據罪名來確定。一般情況下,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或重傷的,才承擔刑事責任,輕微傷不負刑事責任。但若是在尋釁滋事案件中造成兩個人以上輕微傷的,則是要負刑事責任的。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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