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罪的刑法規定怎么判刑
刑法規定聚眾斗毆罪的判刑標準如下:
1、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有:
1、客體要件。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秩序;
2、主體要件。聚眾斗毆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
3、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4、主觀要件。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一般判多少年
1、構成聚眾斗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構成聚眾斗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聚眾斗毆一次,犯罪情節一般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
2、聚眾斗毆一次,導致一人輕微傷的或社會影響較大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微傷一人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確定基準刑;每增加輕傷一人或聚眾斗毆一次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1)多次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
(4)持械聚眾斗毆的。
每增加上述一項情形或同種情形一次的,可以增加六個月確定基準刑。每增加輕微傷一人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確定基準刑;每增加輕傷一人或聚眾斗毆一次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聚眾斗毆一方10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2)聚眾斗毆致公私財物損毀直接經濟損失數額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3)參與斗毆一方沒有互毆故意,對有斗毆故意另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4)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
5、參與斗毆的一方在斗毆開始前沒有互毆故意,在斗毆的發展過程中產生斗毆故意的,可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對于聚眾斗毆的行為,也是在達到了一定情節之后,那么才有可能按照聚眾斗毆罪來定罪處罰。之后,也才可以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從《刑法》中的規定來看,雖然犯此罪的人數可能比較多,但實際主要是對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進行處罰。
聚眾斗毆可以判多久
聚眾斗毆罪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打架斗毆要判幾年
打架斗毆要判刑的時間如下:
1、打架斗毆,如果情節嚴重,或致人輕傷以上的,則構成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是輕微的打架事件的,屬于違反相關法律的治安案件,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聚眾斗毆罪的認定標準:
1、聚眾斗毆罪與群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斗毆或者結伙械斗的界限,主要表現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群眾中的互相斗毆或械斗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2、聚眾斗毆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斗毆罪是基于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后罪則是基于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
3、聚眾斗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的構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體要件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這里必須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
2、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沖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斗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欲念的滿足,從而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3、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斗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斗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4、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毆,主要是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眾斗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斗,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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