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污罪屬于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不僅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阻礙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程,同時還降低了黨政機關的工作效率,造成整個社會的信任危機。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在量刑時,只要貪污金額上十萬,可以選擇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這里自由裁量的空間確實很大,通常要看犯罪的具體情節(數額,手段,次數,贓款是否追回,等等),另外,自首立功等情節也是從輕減輕的原因這兩年還來有個趨勢,對于貪污受賄類犯罪,即使數額特別巨大,也不一定判處死刑。這與國際環境有關,也反映了我國對人權的保護,畢竟貪污受賄罪行再惡劣,也只是侵犯了財產權利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用剝奪生命權的方式來懲罰就有點不對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02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02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貪賄犯罪量刑金額標準:1、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2、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3、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4、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客觀:《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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