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閹割”屬于內分泌治療,又稱藥物去勢。
黃體生成素釋放激素成的超活性LHRH類似物(LHRHA)可在用藥早期刺激腦垂體釋放黃體生成素(LH),使腦垂體的LHRH受體下降調節,受體減少,反而抑制了LH的釋放,睪酮的產生減少,最終使睪酮下降至去勢水平。
從而起到與手術去勢相似的療效,稱之為藥物去勢,也是一種標準的前列腺癌內分泌治療方法。化學閹割也被一些國家用這種方法打擊性犯罪者,即對性犯罪者使用控制內分泌藥物或激素,以抑制其性沖動,但不會使其喪失性能力。
化學閹割一一利用荷爾蒙達到物理閹制的效果
概括地說,閹割的目的是降低甚至抹除性犯罪者的性沖動,造成性冷淡,抑制性犯罪再次發生。男性性沖動的產生原理非常復雜,但體內的雄性激素起著關鍵的作用。
與性沖動相關的雄性激素主要有兩種-一睪酮與雙氣睪酮,90-95%由睪丸分泌,剩下的由腎上腺產生。這兩種雄性激素在體內產生、釋放需要聽從另一種激素的指揮。這種激素叫促黃體生成激素釋放激素(LHRH)。因為名字太長,我們不妨簡稱為L激素釋放素。
因此,如果人為干預,使L激素釋放激素不分泌,就能降低體內雄性激素進而實現“閹割”。而從名字可以看出,L激素釋放激素作用《之一)是釋放L激素。因此,如果人為補充L激素,那L激素釋放激素就不再需要了。
這就是“化學閹割”(chemicalcastration)的原理。化學閹割不是閹割“作案工具”,而是一種通過口服、注射或皮下埋植能降低雄性激素水平的過程,最終目的與物理閹割相同。
我覺得化學閹割是一種合理的刑罰,化學閹割對那些強奸犯能夠起到很好的震懾作用,這遠比勞動改造要有意義的多。很多強奸犯即便進行勞動改造后,本性依舊沒有得到矯正,而化學閹割能從根本上將這些強奸犯的犯罪手段給磨滅掉,可以防止這些強奸犯再次犯罪。但是實施化學閹割有三個難點。
第一,無法鑒定哪些強奸犯思想得到了矯正。如果一開始就對強奸犯使用化學閹割,那么就斷絕了這些強奸犯改過自新的機會。這時化學閹割只能起到懲罰的作用,但是卻無法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法律本身存在的意義并不是為了懲罰,法律是為了構建一個更加和諧,完善的社會。僅僅只有懲罰的法律刑罰是改頭換面的暴力,單純的暴力并不能遏制罪惡,只能單純地滿足人們一時的復仇情緒,最后只剩空虛,并不能進一步引發人們對罪行的反思。
第二,實施化學閹割代表著受刑者從此失去了繁殖能力,是影響到犯罪者人權的,如果被施行化學閹割的罪犯沒有后代,那么就造成了剝奪犯罪者血脈流傳的機會,這是很嚴重的問題。盡管我們都覺得犯罪者不配留下血脈,但是我們無法否認剝奪了犯罪者的這項權利的事實,所以我們要謹慎地實施這項刑罰。
第三,一旦發生了冤假錯案,那么對受害者是影響一生的,我們無論如何補償,都無法恢復受害者能力,這對法律也是一個嚴重的挑戰。
所以,我們不能因為一時的快意恩仇,盲目地選擇化學閹割,應該辯證地看待這項技術。但是無論如何,化學閹割還是必須要存在的,它如高懸在犯罪分子頭上的利劍,時刻警醒著他們。
以上就是小編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如果大家有其他觀點,歡迎在評論下方留言。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