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保管的東西被自己無意毀壞的,那么對方可以要求賠償。不過,究竟要怎么賠償對方的損失,首先先確定過失毀壞財物的責任。按規定,過失毀壞財物跟故意毀壞的責任承擔,即都是承擔侵權責任。 在實際中,幫人保管的財物被過失損毀的可以按以下賠償: 1、保管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被過失毀壞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 2、財物所有人,即受害人,如果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還應當賠償該損失。 3、對侵害財產所造成的損害,原物損壞并能修復的,首先是考慮盡量修復。 4、如果說修復后還影響其質量和價值的,還應該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其實很多財物被損毀之后,很難全部修復,并且還會影響原來的功能。所以,一般在修復后,還得做其他的經濟補償。 5、如果不能返還原物或恢復原狀的,即財物已經完全被毀損的,那么可以用種類和質量相同的實物賠償,或就按照被損害財產的實際價值賠償。 在進行賠償時,雙方可以先試試解決怎么賠,發現協商處理不下的,比如雙方對被保管的財物價值認識不一致的,或是雙方都不知道怎么賠償的,那么在必要的時候只能通過起訴解決。 另外,因為保管的財物被毀,請求侵權損害賠償時,得注意保管寄存的財物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從知道財物被毀的那時候開始計算。
保管合同 又稱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轉移保管物的占有給保管人,而不轉移使用和收益權,即保管人只有權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保管合同的標的物,在 民法典 中明確規定寄托物以動產為限。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無償托管物品弄丟了一般情況下用賠償。如果保管是有償的,一般情況下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條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
第八百九十七條 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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