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作為”與“不作為”的概念是什么
生活中發生的各種民事侵權與刑事犯罪無非是作為與不作為方式造成的,那么刑法中“作為”與“不作為”的概念是什么?跟著我來看看吧!刑法中"作為"與"不作為"的概念是什么 作為和不作為是危害行為的兩種基本方式。 1、作為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身體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 《刑法》中的作為指犯罪人用積極的行為實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即“不當為而為之”。如故意用刀將人殺死,就觸犯了“故意殺人罪”。 應該指出,不能把作為等同于親手實施的行為,作為除了包括犯罪本人親手實施的積極活動外,還應該包括犯罪人借助自然力、借助動物、借助不具備犯罪主體條件的他人或借助他人的過失行為來實施犯罪行為,這些情況仍應視為是利用者本人實施了作為的犯罪行為法。 2、不作為是相對于作為而言的,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的法律義務,并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為。不作為是行為的一種特殊方式,與作為具有一種相反關系。刑法中的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有義務并且能夠實施某種行為,消極的不去履行這種義務,因而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行為,即應當去做而不去做。最典型的犯罪就是“遺棄罪”。 應當指出,刑法中的不作為應該具備這樣的要件: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履行的義務、由行為人已經實施的行為所產生的責任。
沒有履行是不作為成立的事實前提,已經履行作為義務就不發生不作為的問題。而沒有履行又是以能夠履行為前提的。能夠履行是一個履行能力問題。如果行為人雖然沒有履行作義務,但根據實際情況,根本不可能履行,仍然不發生不作為的問題。 1、沒有履行 沒有履行是指沒有履行法律或者職責所要求履行的作為義務。因此,在認定有沒有履行的時候,不能簡單地以行為人的身體動靜為標標準,而是應該以法律或者職責所要求的作為是否得以實施的標準。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雖然具有一定的身體活動,但這一身體活動并非法律或者職責所要求的作為,因而仍應視為不作為。 2、能夠履行 能夠履行是指具有履行作為義務的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作為義務的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作為義務的可能性,應當根據事實加以判斷。
法律中的作為和不作為的定義是什么?
要最簡明的闡述作為,即積極的行為,是指以積極的身體舉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作為是危害行為的主要形式,在我國刑法中絕大部分犯罪以作為的形式實施,如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等;許多犯罪只能以作為形式實施,如搶劫罪、盜竊罪、強奸罪等。作為不僅指利用自己身體實施的積極舉動,還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質工具、利用動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實施的舉動
不作為,即消極的行為,是指不實施其依法有義務實施的行為。在我國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為構成,如遺棄罪,這種犯罪稱為純正不作為犯;還有的犯罪既可由作為形式實施,也可以由不作為形式實施,這種犯罪稱為不純正不作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為犯并不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任何積極的舉動,而只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法律要求其實施的積極舉動。因此行為人通過實施一些積極的舉動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義務時,并不影響不作為犯的構成。
舉例說明什么是刑法上的不作為
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直接規定,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簡單概括不作為犯罪,用六個字簡述就是應為、能為、不為。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則具有隱蔽性、消極性、間接性和違法性等。
刑法意義上的不作為是什么?不作為是相對于作為而言的,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的法律義務,并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為。
簡單概括不作為犯罪,用六個字簡述就是應為、能為、不為。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則具有隱蔽性、消極性、間接性和違法性等。
之所以要求行為人對其身體相對靜止的消極、無為狀態承擔刑事責任,關鍵就在于行為人此時負有積極實施特定行為的義務,應為能為而不為,即違反了作為義務。根據我國刑法學基本理論,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法律明文規定的積極作為義務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的主要來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規定并由刑法加以認可的義務,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等。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規定,而未被刑法認可,則不能構成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此外,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必須是具體的義務,憲法中所規定的義務屬于一般性的抽象義務,有待于各具體法規的確認和細化,一般不適合直接作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前提。職業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它是指一定的主體由于擔任某項或者從事某種業務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為義務。該類型的作為義務有的規定在法律法規中,也有的規定在具體行業的相關規章制度中。應當注意的是,行為人只有在具有職業或者業務身份的情況下,才具有相關的作為義務。也就是說,只有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才能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犯罪。法律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法律行為如合同行為等,引起一個積極作為的義務(行為人通過合同行為自我創設一個積極作為義務),行為人有義務履行。而一般情況下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規定的一定的義務,只產生違約的法律后果,并不會產生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只有在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給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嚴重侵害的情況下,這一作為義務才能構成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先行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先行行為作為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是由德國刑法學家斯特貝爾首倡的,1884年的德國判例首次確認了先行行為與法律,契約同樣是作為義務的來源。我國刑法界的通說認為先行行為只要足以產生某種危險,就可以成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為具有違法的性質。
如何區別刑法中作為與不作為犯罪?
作為,即積極的行為,是指以積極的身體舉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作為是危害行為的主要形式,在我國刑法中絕大部分犯罪以作為的形式實施,如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等;許多犯罪只能以作為形式實施,如搶劫罪、盜竊罪、強奸罪等。作為不僅指利用自己身體實施的積極舉動,還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質工具、利用動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實施的舉動不作為,即消極的行為,是指不實施其依法有義務實施的行為。在我國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為構成,如遺棄罪,這種犯罪稱為純正不作為犯;還有的犯罪既可由作為形式實施,也可以由不作為形式實施,這種犯罪稱為不純正不作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為犯并不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任何積極的舉動,而只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法律要求其實施的積極舉動。因此行為人通過實施一些積極的舉動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義務時,并不影響不作為犯的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三百二十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什么是作為和不作為?
1、作為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身體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缎谭ā分械淖鳛橹阜缸锶擞梅e極的行為實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即“不當為而為之”。作為和不作為是危害行為的兩種基本方式。
2、不作為是相對于作為而言的,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的法律義務,并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為。不作為是行為的一種特殊方式,與作為具有一種相反關系。
2015年2月10日,保定市召開“深化整改、從嚴治理、提升效能、促進發展”專項行動典型案件新聞發布會,通報白溝新城有關職能部門不作為、亂作為典型案件,對17人進行了責任追究。
擴展資料:
沒有履行是不作為成立的事實前提,已經履行作為義務就不發生不作為的問題。而沒有履行又是以能夠履行為前提的。能夠履行是一個履行能力問題。如果行為人雖然沒有履行作義務,但根據實際情況,根本不可能履行,仍然不發生不作為的問題。
1、沒有履行
沒有履行是指沒有履行法律或者職責所要求履行的作為義務。因此,在認定有沒有履行的時候,不能簡單地以行為人的身體動靜為標標準,而是應該以法律或者職責所要求的作為是否得以實施的標準。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雖然具有一定的身體活動,但這一身體活動并非法律或者職責所要求的作為,因而仍應視為不作為。
2、能夠履行
能夠履行是指具有履行作為義務的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作為義務的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作為義務的可能性,應當根據事實加以判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作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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