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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造成他人損害,要擔刑責嗎?(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區別)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2-21 00:53:32

意外事故造成傷害責任誰承擔

法律主觀:

意外事件不會產生侵權責任。意外事件是指由于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偶然發生的意外事故或突發事件。意外事件屬于侵權責任抗辯事由中的外來原因。一般認為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可以分為正當理由與外來原因。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不可抗力事故引起的法律后果是

不可抗力產生三種法律后果:免除全部責任、免除部分責任、延期履行。
1、免除全部責任,包括免除繼續履行的責任和全部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2、免除部分責任,包括免除部分履行責任和免除部分違約責任;
3、延期履行,即債務人仍然要全部履行,但可以推遲履行的期限,具體期限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否承擔違約責任視履行情況決定。
常見的法律后果為訴訟時效中止。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刑事訴訟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客觀上的損害結果的,不認為是犯罪;《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當事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其一,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當賣方執行合同的基礎因不可抗力事件已不復存在時,在這種情形下,遇到事故故的一方是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來免除執行合同義務的。如特定標的物的滅失或貨源難以再獲得。
其二,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不可抗力事件只是部分的阻礙了合同的履行,則發生事件的一方可以部分履行合同。
其三,造成合同不能按時履行;不可抗力事件只是暫時的阻礙了合同的履行,則發生事件的一方可以延遲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事件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意外事件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意外事件分為兩種:一種是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另外一種是過失導致的。如果是因為過失導致的則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如過失致人傷害,過失致人死亡等才追究責任,其余不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
意外事件侵害了他人人身權益也有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個特征:一是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二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三是損害結果由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意外事件具有三個特征:一是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二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三是損害結果由不能預見的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預見”是指當時行為人對其行為發生損害結果不但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其實際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行為時也根本無法預見。從認識因素上來講,行為人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意志因素上來講,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反對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不可抗力導致損害的責任承擔

因不可抗力導致損害的責任承擔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責任承擔問題的規定。
【條文理解】不可抗力作為一般免責事由的理論依據是,法律是指導和約束人們行為的規范,如果讓人們承擔自己主觀上無法預見,或者客觀上無法預防和無法控制的損害結果,既不合乎情理,也難以達到立法目的。
1、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可抗拒的外來力量,是偶然發生的、當事人無法左右的特殊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包括自然災害和社會事件。前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天災,如風災、水災、雪災以及地震、冰雹、泥石流、海嘯、雷電等引起的災害。后者是由社會事件引起的災害,如戰爭、武裝沖突、罷工、政府禁運等。《民法通則》第107條和第153條、《合同法》第117條和第118條、《侵權責任法》第72條和第73條、《海商法》第167條、《民用航空法》第167條、《郵政法》第34條。
2、不可抗力事件是社會公認的偶然發生的一種客觀存在,無論是自然現象還是社會現象,它都獨立于侵權人的行為之外,既非當事人的行為所派生,亦不受當事人意志所支配。且不包括第三人的個人行為。假如第三人的行為對侵權人來說是不可預見并不能避免的,但它并不具有外在于第三人的行為特點,第三人的行為不是社會公認的客觀存在,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
3、如何理解“法律另有規定”。本條中的“法律另有規定”是認定不可抗力免責事由的一個重要例外。通常情況下,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是可以免責的,但并非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發生不可抗力都可免責。在法律對此作出不同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不可抗力不作為免責事由。“法律另有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的涵義:(1)其他法律對不可抗力有不同規定的,優先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2)“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第一,將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一并規定。根據《鐵路法》第58條、《電力法》第60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應作為免責事由,無論當事人提起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被告依法均可免責。第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法律規定包括三種情況:一是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海商法》第167條、《民用航空法》第167條。二是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或者過失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2條、第73條。三是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還要附加其他條件。《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3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2條、《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2條都對不可抗力附加“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損害”條件的規定。第三,違約責任的有關法律規定包括五種情況:一是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鐵路法》第18條。二是不可抗力不作為免責事由。《郵政法》第34條。三是不可抗力作為部分或者全部免責事由。《合同法》第117條、《海商法》第158條、第159條、160條。四是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還要附加其他條件。《合同法》第118條、《海商法》第160條。五是不可抗力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法》第94條。(3)除法律對不可抗力另有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對不可抗力作出了規定。《擔保法解釋》第122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審判實務】一、注意區分違約與侵權情形下不可抗力的法律適用。
1、違約情形下:《民法通則》第107條、《合同法》第117條及118條、《郵政法》第34條。
2、侵權情形下:《民法通則》第107條、《侵權責任法》第29條。
二、嚴格把握不可抗力的因果關系、主觀因素。
不可抗力導致免責,必須是不可抗力稱為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和擴大不能產生任何作用。因此,訴訟當事人以不可抗力作為抗辯事由時,人民法院應當查明:(1)不可抗力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凡無因果關系的,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2)侵權人有無過錯,不可抗力免責原則要求侵權人無過錯;(3)侵權人的行為在發生不可抗力條件下對所造成損害后果的作用,凡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未盡法定義務減輕損失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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