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包括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已經明確了肖像權的概念,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識別的外部形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 、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提示
對于拍攝者而言,未經他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肖像,無論是營利性使用還是非營利使用。建議拍攝時盡量規避面部,防止侵犯他人肖像權或者隱私權。當我們覺得個人肖像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攝影師)停止侵害立刻刪除照片。
肖像權的概念和內容有哪些?
肖像權的概念和內容有哪些?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制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肖像權簡單來說就是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的肖像權的內容為: (1)肖像制作權。是否將形象轉化為肖像,決定在肖像權人,沒有征得同意或經默認,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制作肖像權人的肖像。同時,肖像權人有權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權。即肖像權人有權將肖像有償或無償轉讓與其他人根據約定的用途使用。 (3)肖像擁有權。公民可以擁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 (4)肖像維護權。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對其肖像進行毀損、玷污、丑化時,有權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行為,并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 肖像權的權利有哪些 肖像權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專有權,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具體而言,肖像權的內容包括肖像擁有權、制作權和使用權等方面。 肖像擁有權指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未經公民的許可,他人不得擁有該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損壞公民的肖像。 肖像制作權是指制作肖像的決定權和實施權,即決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權利。 肖像人可以自行制作肖像,例如自拍、自繪等;也可以委托他人制作,如委托照相館、畫室制作。如有人主動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則必須從肖像人取得肖像制作權。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蘊含了肖像權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 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 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 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志等),它是來源于肖像權人又獨立于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為人所支配、控制和處分,并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 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的“財產利益”并非產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 所謂“肖像權”,是一種專屬于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是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體現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綜合上面所說的,肖像權對于一個人來說是特別重要的,別人也是不能非法侵犯的,如果發現別人沒有經過本人的同意而非法的利用自己的肖像作商業用途,那么本人是可以直接讓商家給出賠償,所以,對于肖像權我們自己一定要好好的保護,對于那么非法使用的,我們可以直接直法律的程序。
肖像權的規定有什么
法律分析: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制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于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肖像權人的解釋。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肖像權的內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1、肖像制作專有權。肖像的制作是指通過造型藝術將人的外部形象表現出來,并固定在一定物質載體上的過程。通過肖像的制作,公民的外貌形象轉化為肖像。公民對自己肖像的制作享受專有權:公民有權根據自己的需要,制作自己的肖像,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公民有權許可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專有權。肖像是固定在一定物質載體之上的,因而肖像一經制作出,便獨立于世,可以為人所支配利用。人們可以根據不同的需要,如藝術鑒賞、新聞宣傳、工商業經營的需要而使用肖像。盡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肖像使用專有權是肖像權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公民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是使用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如利用自己的肖像制作淫穢作品,否則即為違法行為。公民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決定是否從中獲取報酬。
3、肖像利益維護權。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其主要內容有: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制作自己的肖像。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丑化和歪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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