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是將他人所有、占有的財物變為自己占有、所有
侵占罪是將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財物變為自己所有
關鍵區分:誰在占有財物?如果是主人在占有,行為人就是盜竊;如果行為人在占有,行為人就是侵占。
首先注意判斷順序。正確的判斷順序是:先判斷主人是否在占有,然后判斷行為人是否 在占有。如果一旦確認主人在占有,那么即使行為人在實際的持有,也視為對主人占有的一種輔助手段。刑法上的占有分為事實上的占有和觀念上的占有。
事實上的占有
(1) 主人占有財物,不要求隨身攜帶,只要財物在主人實力控制范圍內即可。
(2) 財物明顯處于主人實力控制范圍內,即使主人短暫遺忘,也屬于主人在占有。
(3) 占有的轉化問題。特定場所的財物,主人喪失占有,便轉化為場所管理者占有(這種轉化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不要求管理者認識到這種轉化)。
(4) 上下占有問題。當兩人共同管理財物,而且存在上下主從關系時,上位者不在時,行為人構成侵占罪;上位者在時,行為人構成盜竊罪。
(5) 兩人共同占有財物時,其中一人將財物偷出變賣,定盜竊罪。
(6) 存款的占有問題。一是存款人對銀行享有債權,行為人利用技術手段將存折里的資金劃到自己存折里,構成盜竊罪,盜竊存款債權。二是存款指向的現金由銀行占有,存款人沒有占有行為人講替他人保管的儲蓄卡在ATM機上取走兩萬元現金據為己有,盜竊的是銀行對現金的占有。
(7) 封緘物的占有。行為人將封緘物整體據為己有,不打開,也不歸還,構成侵占;如果打開取走內容物,則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據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侵占罪與盜竊罪都屬于 侵犯財產罪 ,但是,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是很多的,表現在: (1)犯罪對象不同。侵占罪的對象僅限于自己持有的他人之動產或不動產以及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而盜竊罪的對象僅限于他人持有的動產,相對于行為人而言,若遺忘物遺落于他有權控制的范圍內,或者由其發現了埋藏物,則遺忘物、埋藏物不可能成為 盜竊 的對象。 (2)客觀方面不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對他人之物持有的原因不同,侵占罪非以奪取罪之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而盜竊罪是以竊取之犯罪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 ②侵占罪必須具有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盜竊罪不以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為必要。 ③侵占行為只能表現為不作為;盜竊行為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 ④侵占罪的構成要求數額較大;盜竊罪的成立除要求數額較大外,如果多次盜竊,即使未達到數額較大,也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3)故意的內容不同。侵占罪的故意是意圖永久剝奪他人財物的所有權,即返還請求權;盜竊罪的故意既包括永久剝奪財物所有權即返還請求權的意圖,也包括為一時的利用目的而侵犯他人的使用權之意圖,或為毀棄、隱匿目的而侵犯他人的處分權之意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 入戶盜竊 、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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