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列癥犯法怎么辦
精神分列癥犯法的處理如下: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精神分裂癥病人正常的時候賣淫是犯罪的,被公安抓到要坐牢的。
精神分列癥臨床主要表現:
1、思維障礙主要表現為聯想散漫或妄想;
2、情感障礙主要表現在情感反應與其思維活動不協調,同時也表現與其處境不協調;
3、行為障礙表現在病人完全沉湎在他自己的內心世界中,沉湎在他的意欲、妄想及幻覺中,而對周圍現實置之不顧;
4、感知障礙最常見的是聽幻覺;
5、人格改變表現為膽小、不喜與人交往、好幻想、喜孤獨、喜鉆牛角尖等。綜上所述,精神分裂癥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的也應該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精神分裂癥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如何認定精神病人犯罪?
對精神病的鑒定首先是從臨床精神病學的基礎出發,全面檢查分析,確定有無精神病,同時從法律的角度確定犯罪時的精神狀態及嚴重程度和它與犯罪的因果關系兩方面考慮,具體判斷標準如下: 1、是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一個人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還是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2、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即雖可能有辨認能力但喪失了控制能力,其行為已無法受到主觀意識的支配和控制。 3、是必須是在發生危害行為的當時處于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 4、是在精神疾病的間歇期或是疾病緩和期出現危害行為的,因其精神活動已恢復正常,即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 5、是處于智能缺損狀態,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狀態,應當在一定程度上負刑事責任。精神病鑒定的判斷標準是怎樣的 二、有暴力傾向精神病人可否采取強制措施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沒有犯罪的,不得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如果做出犯罪行為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進行強制醫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三百零三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三、精神病人犯罪怎么確定刑事責任 1、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這種精神病人是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對其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要確認他是完全無刑事貿任的精神病人.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標準: 醫學標準。即他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是處于精神病狀態之中,而且正處于發病期而不是緩解期和間歇期,實施危害社會的原因是由于有精神病所引起的。。 心理學標準。即由于行為人有精神病而使他完全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否符合這兩個標準,即是否同于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這要經過法定程序鑒定確認.即依法進行司法精神的鑒定。 2、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這是指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間歇性的精神病人處于間歇期,沒有發病,精神是正常的,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他們在間歇期間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構成犯罪,應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又稱為減輕刑事責任或部分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這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況、他們是介于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他們犯了罪應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精神病人犯罪是怎么處理的
精神病人犯罪是怎么處理的精神病人犯罪處理方式如下:
1、當精神病患者在完全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或者不能控制自身行為的情況下,造成了危害后果,并且經過法醫鑒定,的確具有精神病的情況下,精神病患者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某些精神病人并不是持續性發病的,在某些時候能夠辨認和控制自身的行為。在能夠辨認以及控制自身行為的時候依然犯罪,造成危害后果的,則和他人一般承擔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3、介于上述兩者之間,對于自身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辨認與控制能力,但是卻不能完全正常的控制自身的行為。對于這一類人的處罰,由于其不具備完整的認知能力,不能一味地承擔全部責任,但同時他們也需要對自身能夠認知的那一部分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司法機關對于認為被告人存在作案時有精神病可能性的,要委托鑒定機關鑒定。鑒定結果有三種,即無刑事責任能力、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對于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報告人,要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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