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有哪些,有什么規定
法律分析:刑事自訴案件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等等。規定有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自訴案件的種類
自訴案件包括三類,具體如下: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而檢察機關不予追究的刑事案件。
對自訴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宣判前,對于前兩類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類不能調解,但是可以和解,三類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訴,由法院審查;被告人還可以向自訴人提起反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關于自訴案件的規定
刑訴法 第170條規定了法院直接受理的 自訴案件 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根據刑訴法和 刑法 的規定,此類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 代理 人向法院起訴,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此類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及侵占案。法律將這類案件對行為人的追訴權賦予被害人行使,是否向法院起訴完全取決于被害人的意志,國家不主動干預。是考慮到這類案件的社會危害性較小。97刑法將侵占案列入告訴才處理案件,也是考慮到被害人對涉及自己的財產有實際處分權,對他人侵占的財產是否起訴追究有權自行決定。 (二)被害人有 證據 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這是對79刑訴法關于法院直接受理的“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規定的修改,既符合自訴案件的要求,又有利于防止公檢法三機關在 立案 范圍上的互相推諉,可以避免發生因對“不需要偵查”認識理解不一致而拒絕受理致使被害人控告無門。 構成這類自訴案件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被害人需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二是從案件性質上講,屬于輕微的刑事案件。《關于 刑事訴訟法 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 (1) 故意傷害 案(輕傷); (2)重婚案; (3)遺棄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 知識產權 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罰 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上述八種案件被確定為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解決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而公安機關認為案件不嚴重、不需要偵查而不予立案,從而保證被害人控告權的行使。但是這類案件在賦予被害人起訴權的同時,也加重了被害人的義務,即須舉證證明被告人有罪并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刑訴法為了解決實踐中長期存在的被害人狀告無門的難題,充分保障被害人的 訴訟 權利和合法權益,同時督促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積極追究犯罪,避免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放縱犯罪現象的出現,增設了新的自訴案件種類,作為 公訴 案件的補充。構成這類自訴案件需要具備四個條件:一是被害人應當提供證明被告人犯罪的充分證據;二是被告人的犯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即不屬于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三是被告人所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四是公安或檢察機關應當 立案偵查 及起訴,但事實上沒有進行這項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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