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和取保候審一樣嗎
一、保釋和取保候審一樣嗎
1、保釋和取保候審不一樣。因為保釋和取保候審一般有五個區別,分別是:
(1)理念不同;
(2)目的不同;
(3)適用的范圍不同;
(4)程序不同;
(5)權利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干擾證人作證。
二、取保候審期間犯罪,還能否繼續適用
取保候審期間犯罪,不能夠再次適用取保候審。因為適用取保候審不僅要考慮到刑期,也要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在第一次適用了取保候審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去犯罪,就證明其人身危險性較大,如果采取取保候審仍然會危害社會,不符合設定取保候審的立法精神,因此,不能夠再次適用。
保釋的條件有哪些
保釋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擔保或接受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將其釋放的制度,保釋是英美國家的說法,在中國保釋稱為取保候審,那保釋的條件是什么呢?接下來,我就為大家就保釋的條件進行講解,希望能夠解開大家的疑惑,具體內容請仔細閱讀下文內容。一、保釋如何辦理 1、取保候審的申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需要向公安、檢察院、法院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煺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二、保釋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叁)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五十五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根據《高檢規則》第叁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獲得取保候審的資格后,要保證公安機構傳喚時,能隨傳隨到,對于取保候審后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影響社會安全的狀況,可撤銷或變更取保候審。
保釋是什么意思
保釋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征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1、保釋由公安機關執行;
2、保釋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保釋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其中保釋金一般不低于一千元,只要保釋期不違反法律規定就不會被沒收。 保釋由公安機關執行;保釋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保釋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其中保釋金一般不低于一千元,只要保釋期不違反法律規定就不會被沒收。
保釋適用范圍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概括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取保候審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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