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離婚案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操作?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為離婚案件中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根據: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來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不論是協議離婚的情形,還是訴訟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均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在協議離婚時,雙方可以將協商一致的損害賠償數額及給付時間約定納入離婚協議的內容;而訴訟離婚時,雙方也可就賠償形式、數額及給付時間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四)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時間。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在離婚時未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之訴。因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宗旨在于填補損失,慰撫無過錯方的精神,并制裁違法行為,精神損害僅限于在離婚時行使請求權,這樣可以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
二、民法典關于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三、法定損害賠償的賠償規則
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受害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完全賠償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對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
(二)合理預見規則
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這一規定,只有當違約所造成的損害是違約方在訂約時可以預見的情況下,才能認為損害結果與違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違約方才應當對這些損害進行賠償。如果損害不可預見,則違約方不應賠償。采用合理預見規則的根本原因在于,只有在交易發生時,合同當事人對其未來的風險和責任可以預測,才能計算其費用和利益,并能夠正常地從事交易活動。如果未來的風險過大,則當事人就難以從事交易活動。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法定損害賠償范圍的一項重要規則,其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
(三)減輕損失規則
所謂減輕損失規則是指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四)經營欺詐賠償規則
該規則是基于法律的明確而適用的,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時便不可適用此規則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信用經濟,而合同亦靠誠實信用得以維系。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等原則。
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嚴格保護處于弱勢的消費者,對于在經營過程中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法律規定其承擔更重的賠償責任。目前,我國僅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體現了經營欺詐賠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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