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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規定有哪些(人身傷害賠償標準)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2-21 22:40:57

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標準是指在發生人身損害事故后,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所需遵循的一系列標準和規定。在中國,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標準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1.醫療費用:包括受害人因事故所產生的治療、護理、康復等費用。
2.營養費:包括受害人因事故而需要的特殊飲食、營養品等費用。
3.交通費:包括受害人因事故而產生的交通費用,如前往醫院就診的交通費。
4.住宿費:包括受害人因事故而需在醫院或其他地方住宿的費用。
5.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殘疾程度,給予一定的賠償金。
6.死亡賠償金:根據受害人死亡的情況,給予一定的賠償金。
7.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給予一定的撫慰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標準只是基礎標準,具體賠償金額應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和調整。同時,賠償標準也可能因地區、行業、職業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總之,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標準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一系列賠償標準和規定,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實際操作中,應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的賠償計算和調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我國最新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怎樣的?當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費、營養費等都是應當賠償的,其中醫藥治療費的賠償標準,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具體標準如下:一、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后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復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后故意拖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后另行起訴。二、誤工費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于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于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征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三、伙食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四、護理費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于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五、交通費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票據少于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于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六、住宿費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七、營養費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八、殘疾賠償金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者的誤工費與殘疾賠償金不得重復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后由侵害人賠償金。九、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十、喪葬費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十一、死亡賠償金      因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二十年。死者滿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賠償五年。十二、生活費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      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十三、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具體數據還需參考各省、自治區公布的相關數據標準進行計算】

最新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及標準:
1、醫療費、康復費、整容費、后續治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五至十年;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超過確定的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殘疾賠償金五至十年。
8、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輔助器具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配制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輔助器具費五至十年。
9、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0、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1、死亡賠償;
12、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
13、精神損害撫慰金。
綜上所述,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是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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