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喪葬費和撫恤金怎樣申領。一、辦理條件:在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按月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可申請領取養老保險喪葬費、撫恤金。二、所需材料:⑴《遺體火化證明》正本及復印件一份;⑵由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或醫院出具的《醫學死亡證明》正本及復印件一份;⑶直系親屬身份證及復印件;三、辦理地點:各鎮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局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養老保險科四、辦理時限:即到即辦。五、辦理程序:⑴離退休人員的單位或死者直系親屬攜帶所需的資料到各鎮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局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養老保險科前臺辦理;⑵養老保險喪葬費、撫恤金于辦理次月下撥到死者生前領取退休金存折的帳戶上。六、法律依據:《轉發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中勞社〔2007〕1號)、《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中府〔2007〕9號)七、相關表格:不需要填寫表格八、辦理方式:前臺辦理九、注意事項:⑴辦理時間為當月1-20日;⑵撫恤金、喪葬費的發放標準分別為3個月(即共6個月)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⑶轉城退休人員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攜帶所需的資料到戶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辦理。⑷由于財務電子系統的待遇支付時間為每日的8時30分至16時,故參保人或代辦人必須在每日16時前完成待遇支付審批手續并到業務受理地前臺辦理。
喪葬費按照以下流程領取: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2、拿著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上蓋上圓印章;3、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死亡撫恤金的領取過程如下:1.死者遺屬向縣民政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2.縣民政局審核后,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3.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發放撫恤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領取流程兩種:一種是領取人自己(持證遺屬)應遞交通知書、撫恤金項目審核表、戶口簿、身份證、私章。;另一種是委托他人領取,代領人需憑持證遺屬出具的書面委托書、委托人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私章、通知書、撫恤金項目審核表,然后將這些材料匯總好向縣民政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待縣民政局審核后,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且批準后發放,而所需經費由縣財政解決。
撫恤金又稱撫恤費,是由國家或有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的費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負傷被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的,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應發給傷殘職工撫恤金,直至傷殘職工死亡時為止。在傷殘職工死亡后,已經發放而未用完部分及應當發放部分,屬于傷殘職工的遺產,可以繼承。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死亡時,定期按一定標準發放給受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一定的撫恤金,直至受供養人成年或失去供養條件為止。這種撫恤金是發放給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的,因此,屬于直系親屬的財產,不能作為死亡職工的遺產由所有繼承人繼承。
撫恤金分為兩種:傷殘撫恤金和死亡撫恤金。撫恤金具有如下特性:
1、撫恤金不納稅。
2、撫恤金不計個人收入。
3、撫恤金不能作為夫妻的財產進行分割。
4、撫恤金只能根據具體情況判定是否可以作為遺產。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①、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
②、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6、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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