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事故責任罪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重大責任事故的構成要件: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體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對象是人身和財產。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觀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這里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因此,這種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國家頒布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
(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
(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三)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要件
從刑法理論上劃分,重大責任事故罪屬于業務過失類犯罪,是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犯罪(即指從事業務的人員,違反業務上的注意義務,造成他人死傷的行為)。該罪的主體,要求是從事容易引起死傷結果的業務的人員,即該罪中的“業務”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的可能性,這也是區別與其他“業務”(如侵占類)身份的標志。因而,有學者指出該罪的主體屬身份犯。世界各國立法中對該類型犯罪的設置各有不同,有的沒有將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而是作為一般過失犯罪論處。
(四)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這里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重大責任事故罪四個構成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體必須是從事某項“業務”的人;
2、犯罪對象是人身和財產;
3、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4、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定義: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安全責任事故犯罪的典型罪名,在經歷了立法變革和30年的刑事司法實踐,尤為突出的是犯罪主體,由特殊主體發展為一般主體的變化。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從嚴密刑事法網,更好地預防和控制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的角度出發,單位也應當成為我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如何認定:
(一)與失火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的界限
在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中,有的造成火災、爆炸、中毒等嚴重后果,因此,同時也觸犯失火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對此,要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二)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嚴重后果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并非凡是駕駛機動車輛造成嚴重后果的,都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有的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兩罪的區別在于:
1、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交通肇事行為必須是發生在交通管理的范圍內,例如,駕車行駛在公路上、城鎮街道上或胡同(里弄)里,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一般發生在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其他作業的場所。
3、交通肇事罪是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結果,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是違反與生產、作業有關的規章制度的結果。
因此,在公路交通管理的范圍之外,駕駛機動車輛從事某種作業,如貨運汽車在貨場卸貨,在倒車時司機未注意觀察車后的情況,將一工人擠死,該司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是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三)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區別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有關單位不重視勞動者的安全,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事故的情況。設置本罪名意在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懲治違反《勞動保護法》的單位。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是針對職工(勞動者)違章作業造成事故進行懲罰。
(四)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與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的區別
(1)發生的場合不同,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一般發生在業務活動中,具有業務過失性質;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則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日常生活不夠小心謹慎而導致嚴重后果,屬于普通過失。
(2)主體不同,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如廠礦企業的職工和鐵路、航空職工;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3)行為特點不同,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通常違反業務規章;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通常違反生活常理。
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依照我國《刑法》第134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責任事故罪四個構成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四個構成要件重大責任事故罪其的四個構成要件是:1、本罪的犯罪的主體必須要是在某一項“業務”工作的人;2、本罪的犯罪的對象是他人的人身和金錢或者物品;3、本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表現在生產過程中和作業過程中違背了有關于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4、本罪的主觀意思就是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而不是故意。
【法律分析】
重大責任事故的構成要件:(一)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體要件: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對象是人身和財產。(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觀要件: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這里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因此,這種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國家頒布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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