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梁無護欄警示牌事故責任
由管理這個橋梁的人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說,是誰修的橋就該誰承擔責任。
是村委組織修的就該村委承擔,是村民小組修的就該村民小組承擔,是某幾戶人家修的,就該修橋的這幾戶人家共同承擔責任。
道路施工方在道路上挖坑施工時有義務設置明顯標志并采取安全措施,避免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物損害。現在施工方沒有在施工路段設置警示牌導致你方車輛損失,應該予以賠償。
關于賠償的問題,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了的話,可以直接起訴。責任由交警部門根據雙方的過錯情況進行劃分,交警部門的責任劃分影響雙方損失的賠償比例,而損失既有物質損失也有人員傷亡損失。
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以及具體傷情,可能賠償以下十六個法定賠償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康復費、整容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住宿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失費、營養費、其他財產損失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單位未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義務,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進入高速公路引發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的,高速公路管理單位已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義務,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道路存在設計、施工缺陷且該缺陷構成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賠償權利人請求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根據道路缺陷與損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誰來負責
道路施工作業或者是道路出現損毀,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如果未按規定操作,因此造成通行人員及車輛受損或造成其他財產損失的,相關施工負責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在公共場所、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同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如果未能按規定致使他人受到損害的,施工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道路施工未作提示致人摔傷怎么擔責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道路施工時,未設置警示標志,造成受害人摔傷,道路施工方存在過錯,是造成受害人摔傷的原因,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當事人有過錯的,可減輕施工方的責任。關于道路施工未作提示致人摔傷怎么擔責的問題,下面由我為你詳細解答。一、道路施工未作提示致人摔傷怎么擔責 1、道路施工時,未設置警示標志,造成受害人摔傷的,按以下情形承擔責任: (1)、道路施工方要承擔賠償責任,道路施工方未設置警示標志,對受害人摔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2)、受害人在摔傷的過程中存在過錯的,可以減輕道路施工方的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責任和窨井等地下設施致害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標準是什么 1、是運行支配權,即誰對車輛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既包括具體的、現實的支配,也包括潛在的、抽象的支配。 2、是運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車輛運行中獲得利益。這種利益可以是因機動車運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間接利益。 3、施工單位進行道路施工作業時,一般都會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安全隱患;道路出現毀損情況時,道路管理單位也會采取上訴措施。 (1)如果施工單位或者道路管理單位未按規定操作,因此造成正常通行的人員傷亡或車輛、其他財產損失時,道路管理單位和相關的施工單位應當與肇事車輛的駕駛人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如果在受害人在訴訟中并未列道路管理機關或施工單位為被告,那么承擔責任的駕駛人可以向其追償。當然,如果道路設施的缺陷并非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則不必與駕駛人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任何人都不得在公路上以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擅自設置障礙、挖溝引水,以及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染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等,由此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道路施工時,未設置警示標志,造成受害人摔傷,道路施工方存在過錯,是造成受害人摔傷的原因,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當事人有過錯的,可減輕施工方的責任。
施工未設置警示標志發生交通事故
法律分析:道路施工必須設置施工標志,因未設置施工標志導致事故的,施工方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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