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是刑事拘留的簡稱。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拘是指刑事拘留。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符合法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有權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其中,對于違反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逮捕之前,也可以先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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