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判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能判緩刑的情形具體如下:
1、過失犯罪。
2、刑法總則規定具有從輕、減輕情節的。
3、刑法分則各罪中剛達到犯罪起點的。
4、由民間糾紛引起的犯罪。
5、符合刑事政策的。
減刑的適用條件與限度,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綜上所述,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的適用條件
無論是涉嫌構成怎樣的犯罪,犯罪分子要想最后能夠適用緩刑的,則都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緩刑的條件才行。針對尋釁滋事犯罪,其能在判刑的時候適用緩刑嗎?請跟隨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一、緩刑的適用條件: (一)可以宣告緩刑的條件所謂可以宣告緩刑,是指法院對犯罪人既可以適用緩刑,也可以不適用緩刑,但“可以”一詞是有傾向性的,即,一般情況下要適用緩刑,特殊情況下才不適用。根據第72條和第74條的規定,犯罪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7個條件才“可以”適用緩刑:
1、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被判處”,是指宣告刑,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刑遠遠大于三年,如果因為減輕處罰等原因,實際上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可能適用緩刑。這里只有宣告刑的限制,沒有犯罪性質或罪過種類等限制,不管犯什么罪,不管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可能被宣告緩刑。 2、犯罪情節較輕。這是對第1個條件的重申,即,只有犯罪情節較輕者,才可以適用緩刑。所謂犯罪情節較輕,是指犯罪事實本身不嚴重,社會危害性不大,比如主觀惡性不大、客觀危害較小等。與犯罪事實無關的情節,如犯罪以后自首、坦白、立功等表現,是累犯、慣犯還是初犯、偶犯,是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等,均屬于犯罪后的表現或者犯罪人個人情況,可能影響其他幾個條件的認定,但本身不屬于犯罪情節。 3、有悔罪表現。指犯罪人對于自己的犯罪感到后悔,并真誠地表示出來。如在法庭上痛哭流涕,表示對不起被害人,并通過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或者有立功表現等均不一定屬于有悔罪表現。是否具有悔罪表現,對于預測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間是否會再次犯罪,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4、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是指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間應該不會再次犯罪,這主要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刑罰輕重、人際關系、性格特征、生活經歷、生活環境、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家庭情況、經濟狀況、從事職業等多種因素來預測。 5、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是指如果對犯罪人適用緩刑,則其在緩刑考驗期間對所居住社區應該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比如,對于在所居住社區多次調戲婦女的,多次盜竊、搶奪或詐騙的,屬于當地小有名氣的地痞、流氓或惡霸的,由于其在所居住社區聲名狼藉、民憤較大,就不宜對其適用緩刑。所謂社區,其范圍既包括所居住小區,但又不限于小區,而是一個范圍相對較大的概念。 6、犯罪人不是累犯。根據刑法第74條的規定,對于累犯,一律不得適用緩刑。因為一般來講,累犯的主觀惡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均比較大,不宜適用緩刑。所謂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因而構成的累犯,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不構成一般累犯。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因而構成的累犯。至于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能否構成特殊累犯,刑法沒有明確排除,應當屬于法律漏洞。一方面,特殊累犯的犯罪類型在性質上比一般累犯的犯罪類型嚴重,故不能構成一般累犯并不意味著也不能構成特殊累犯,況且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另一方面,認為未成年人可以構成特殊累犯又與刑法對未成年人從寬處罰的立法精神不太協調。累犯不得緩刑、不得假釋,對累犯死緩犯可限制減刑。 7、犯罪人不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根據刑法第74條的規定,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律不得適用緩刑。因為一般來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的主觀惡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均比較大,并且是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策劃或指揮作用的主犯,不宜適用緩刑。所謂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或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應當宣告緩刑的條件所謂應當宣告緩刑,是指對于符合法定條件者,法院必須對其適用緩刑,否則就是違法。對于同時具備以下八個條件的犯罪人,應當適用緩刑: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犯罪情節較輕;三是有悔罪表現;四是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五是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六是犯罪人不屬于累犯;七是犯罪人不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八是犯罪人犯罪時不滿18周歲、正在懷孕或者已滿75周歲,即18周歲以下、75周歲以上或者正在懷孕。即,比“可以”宣告緩刑多了第8個條件。 其中,對于犯罪時正在懷孕或者已滿75周歲者,如果其構成累犯或者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盡管同時符合其他7個條件,應當也不能適用緩刑;對于犯罪時不滿18周歲者,由于其不能構成一般累犯,故第6個條件其在任何時候都能符合,這個條件實際上不是一個條件,但是,由于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不能構成特殊累犯,故未成年人能否符合第6個條件,有待進一步研究;由于未成年人實際上可能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故其可能不符合第7個條件。二、量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惡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以上輕傷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惡劣”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二人以上的;隨意毆打他人達到三次的;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惡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惡劣”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達到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達到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6)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糾集他人三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在五年六個月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5)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每再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6)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1)尋釁滋事帶有黑社會性質的;(2)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被害人同時有多處不同程度傷情的,被害人數的刑罰增加量按照最重傷情一人計算。三、尋釁滋事罪能判緩刑嗎? 尋釁滋事罪要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進行處刑,在符合上述緩刑條件的時候可以或應當適用緩刑。也就是說,不能一概而論的說尋釁滋事罪能判處緩刑或不能判處緩刑,這還得看行為人的犯罪情節而定。綜上可知,尋釁滋事罪是有可能適用緩刑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或應當適用緩刑的條件,那么涉嫌尋釁滋事罪也有可能適用緩刑。閱讀完上文的內容,大家可以知道,對于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分子來講,其也是有可能判緩刑的。只不過,此時要看具體的犯罪情節是怎樣的。要是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話,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時候就能適用緩刑。
緩刑的適用條件
緩刑的適用條件緩刑的適用條件如下:
1、犯罪情節較輕;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5、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的暫緩執行,其執行形式為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不是一種刑罰,而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緩刑與死刑緩期執行是截然不同的概念,需要在認識和運用中加以區別。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法第律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一般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一般而言,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罪行較輕,法益侵害程度較??;相反,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地說罪行較重,無論是法益侵害性還是人身危險性都比較大,因此,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和人身危險性小而被判較輕刑罰的犯罪分子。這里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即使犯罪分子所犯罪之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若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宣告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的適用條件和范圍
法律主觀:
緩刑的適用條件:1.犯罪情節較輕;2.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4.有悔罪表現;5.必須被判處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
緩刑法條規定的適用條件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予關押不至于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緩刑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緩刑的執行程序是:由法院宣告緩刑后交有關機關執行。由于各國司法機關的體制和緩刑的內容不同,執行的機關也有區別。主要有二類。一類是原審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負責緩刑的執行。法院內設專門的執行法官或緩刑監督官,罪犯應定期與緩刑監督法官聯系,報告情況,這一類占絕大多數。另一類是由特設的保護觀察機關執行,由原審法院指導。美國、日本等少數國家設有這樣的機關。此外,我國的緩刑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宣告緩刑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應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對于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宣告緩刑時,應同時宣告緩刑的考驗期。根據我國刑法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對犯罪人已先行羈押,羈押的期間也不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的時間之內,更不能將先行羈押的期間折抵緩刑考驗的時間。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經考察機關批準。緩刑罪犯參加勞動,應同工同酬。如果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應執行。緩刑有條件地變更有兩種情況,一是罪犯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緩刑期滿后不再執行原判或者縮短緩刑考驗期。二是罪犯在緩刑期內又犯新罪,則應由法院撤銷緩刑,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決定處以新的刑罰。在公民的權益受到其他社會主體實施違法行為的侵害,并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后,一般會到司法機關尋求司法救濟,對于案件清晰的情形,人民檢察院會根據案情,并以實際法律規范為依據,對案件進行判刑,若滿足刑訴法關于緩刑的適用條件的,經申請,檢察院會判處緩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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