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寫明申請人信息,包括如果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住所。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職務、聯(lián)系方式。其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再次,寫明請求事項以及寫明申請證人出庭的事實和理由。最后,申請人簽名或者蓋上公章,以及寫上日期。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請書是供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用。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jīng)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diào)取證據(jù),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jīng)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jīng)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法律分析:依據(jù)法律標準,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主要包含申請人、申請事由、申請理由以及附上證人的相關信息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 經(jīng)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shù)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在勞動仲裁中, 證人 應該出庭接受質(zhì)證。如果證人不出庭接受質(zhì)證的,可以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 證據(jù) 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九條 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該證人的證詞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jù)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shù)淖C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 代理 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法律客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所、通訊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lián)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jīng)申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確認。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guī)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nèi)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仲裁委員會收取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出具收件回執(zh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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