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于一般 訴訟費 需要多少錢的問題回答如下:第一, 訴訟 標的10000到20210元,訴訟費為標的額×2.5%-200元; 第二,官司贏了以后,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第三,從起訴 立案 到 一審 判決下達,大約4-6個月時間,如果有 二審 ,再加上3-4個月時間。判決結果生效后25天左右可以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 工作大約可以在一周內展開。至于什么時間能拿到錢,取決于: 1、當事人是否愿意自覺履行判決。 2、當事人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3、法院的執行工作力度。 通常來講,如果 債務人 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都會自愿履行的,否則,房子被拍賣了,也不好受。正常情況下,在生效后2個月左右吧,能夠拿到錢。如果債務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那么什么時候有財產了,才能拿到錢。
法律客觀:《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法院起訴費用標準,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具體如下:
1、如果是財產糾紛,無財產爭議的,訴訟費為每件50元;
2、如果是婚姻糾紛,無財產爭議的,訴訟費為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
3、如果是勞動糾紛,無財產爭議的,訴訟費為每件交納10元;
4、案件受理費根據訟請求的金額規定的登記交納。
起訴的基本流程,具體如下: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申請立案,當事人準備證據資料;
2、法院將送達開庭公告并在七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開庭時間;
3、開庭當日帶齊資料到庭舉證辯論、發表意見;法庭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則由合議庭進行宣判;
4、等待法院的判決和執行。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法律分析∶打官司會涉及的費用有:一、案件受理費(包括一審、反訴、二審);二、如果要委托代理律師,需要支付給律師律師費;三、如果需要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支付相對應的保證金;四、如要對某些證據進行鑒定,需要支付鑒定費;五、在法院判決之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而需要申請強制執行,還需要繳納執行申請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條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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