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曾經持有槍支不構成犯罪。持有型犯罪應要求行為人對國家規定的管制物品有事實上的支配與控制,當槍支實際占有發生轉移,行為人就已經失去了對槍支的支配與控制。因為曾經持有槍支,喪失對槍支支配力與控制的,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分析:私藏槍支屬于刑事犯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所謂私藏,是指持有和隱藏槍支、彈藥的非法性。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而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將槍支、彈藥攜帶出依法規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第一款 規定私藏槍支的罪名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藏搶犯罪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主動將槍支上交公安機關,并如實說明情況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其中,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等惡劣情節的,予以免除處罰。
1,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非法私藏槍支構成刑事犯罪的,犯罪分子有自首表現時,可以按非法持有槍支罪從輕減輕處罰,如果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3,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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