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宣告死亡的條件
宣告死亡的條件包括以下內容:
1、自然人失蹤的事實。
指受宣告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于生死不明狀態。
2、失蹤達到法定期間。
即失蹤人下落不明狀態持續存在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期間。普通期間為4年,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計算,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則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特殊期間為2年,該期間僅適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如飛機失事等,如能證明失蹤人不可能生還的,不受兩年的期限限制。
3、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范圍與宣告失蹤的范圍完全相同。
4、法院的受理與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后,先要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失蹤的人的尋找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屆滿,生死不明的事實得到確認后,由法院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人死亡。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程序如下:
1、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以宣告某公民死亡。有資格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4)與被申請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人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終結審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決。
綜上所述,宣告死亡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容易。必須是通過法院進行宣告死亡,否則的話不產生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宣告死亡的要件有
宣告死亡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1、被申請人下落不明,受宣告自然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于下落不明的狀態;
2、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下落不明滿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宣告死亡的效力具體表現為財產關系,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債權債務要進行清理,繼承關系開始;婚姻關系,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其配偶可另行締結婚姻;子女收養關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可單方決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宣布死亡的標準
宣布死亡的條件是:
1、被申請人下落不明,受宣告自然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于下落不明的狀態;
2、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下落不明滿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3、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所謂利害關系人指在法律上與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的人;
4、由法院宣告。原則上公告期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三個月。公告期屆滿仍無下落的,宣告該下落不明人死亡。
宣告死亡流程是什么:
1、利害關系人先向人民法院申請某公民為失蹤人;
2、在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會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3、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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