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委托 代理 人范圍有哪些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被委托的近親屬在參與訴訟活動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近親屬關系證明。近親屬的關系證明應由公安機關出具,可以提供結婚證、出生證、戶口簿等官方文件證明,也可以由受委托近親屬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親屬關系的身份證明。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不是所有的親戚都可以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而必須是“近親屬”,“近親屬”是個法定概念,“親戚”不等于“近親屬”。
二、代理人的權限有哪些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理人 的委托,因此委托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另一類是純粹的訴訟權利或與實體權利關系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回避。對于前一類權利,由于與當事人的利益關系密切,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這類權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別授權。所謂特別授權,是指被代理人對涉及自己的實體權利的處分事項,專門、明確地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定權限。在訴訟代理實務中,有的委托書只籠統地寫上“代理訴訟”、“特別代理”、“全權代理”,這都是不正確的。對此,《民訴意見》第69條專門規定, 授權委托書 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正確的授權方法是明確地寫明授予何種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權限。對于后一類權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實體權利的處分權限,因此無須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當事人如果在授權委托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代理人的代理權僅限于第一審或第二審程序,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在接受當事人委托后,能否再委托他人代為進行訴訟,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但由于訴訟代理關系是建立在委托訴訟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因此,在未經被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再委托訴訟代理人,即不能轉委托。
綜上所述,在委托民事訴訟代理人時,要弄清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范圍,不能盲目選擇,也要理清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和訴訟代理人商定好所能代理的事務,防止以后利益有損。
三、辯護人和代理人的區別有哪些
1、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后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2、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為委托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托進入訴訟的。
3、辯護與代理人的地位有較大差別,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檢察院及其他個人團體的干涉,后者必須在委托人依法授權的范圍內活動,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同被代理人在行為上有共同的效力,產生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人全部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八條委托代理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根據 民事訴訟法 規定,委托 訴訟代理人 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授權委托書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關系到當事人對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以及訴訟結果的承擔,為避免日后因委托范圍和權限不清發生爭議,影響判決、裁定和調解的執行,法律要求委托訴訟代理人必須用書面形式,而且要由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 簽名或者蓋章,以表明委托訴訟代理人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對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的訴訟活動負責。 2.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代理制度是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代理分為民事代理和訴訟代理,前者是為了幫助當事人實現 民事法律行為 ,后者是為了幫助當事人實現訴訟法律行為。要求授權委托書記明代理事項,是要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寫明委托他人干什么?是從事某一民事活動,還是進行訴訟?代理訴訟的標的是什么?訴訟代理人是代理當事人、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從事的代理行為,應當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承擔,超越代理權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后果應當由代理人自負。因此, 委托代理人 必須寫明代理權限,是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陳述事實、進行辯論、申請訴訟保全和證據保全、請求調解、提出反訴、上訴、申請執行,還是僅就其中一項或者幾項授權代理。如果授權委托書沒有特別注明代理權限,只寫“委托×××代理訴訟”,視為代理人有權為一切處分實體權利外的訴訟行為。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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