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詐騙罪的五個條件是什么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二)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三)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五)《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如何定性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二)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2、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3、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4、最后,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對怎么定性詐騙罪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諒解的;(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第四條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第五條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第六條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第七條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第八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九條案發后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第十條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一)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二)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三)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四)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法律客觀: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同時,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的相關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詐騙數額分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個標準。(一)數額較大標準: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2千元至4千元)的,屬于“數額較大”。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二)數額巨大標準: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3萬元至5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三)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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