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滿6個月期限會怎樣
監視居住滿六個月期限后當事人可申請解除監視居住措施。
監視居住最長期限是6個月,超過6個月后,當事人可申請解除監視居住措施。如果案件需要繼續偵查的,辦案機關應該變更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滿6個月后不一定會收監,是否收監執行要看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而定。法律規定的監視居住最長時間為六個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其目的是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本身并不具備偵查取證的功能。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須遵守什么規定?
一、 監視居住 須遵守什么規定? 被監視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這主要是指兩種情況:一是被監視居住人在本地有固定住處的,未經公安機關 批準,不得離開固定住處;二是對于應當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而在本地沒有固定住處的,應當為他指定居所。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這里的居所, 是公安機關指定的居住場所,而不是直接將被監視居住人關押在拘留所或者看守所。對于監視居住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準被監視居住人 離開住處的,應當征得決定機關的同意。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即被監視居住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會見除與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員和所聘請的 律師 、 辯護人 以外的其他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這是對不 羈押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起碼的要求,及時到案是為了保證 刑事訴訟 的順利進行。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 證人 作證。即被監視居住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恫嚇、引誘、收買證人等形式阻撓證人作證或者不如實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 證據 或者串供。即被監視居住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隱匿、銷毀、偽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或者與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等。 享有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可向決定機關提出解除監視居住的要求,決定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審查決定。 二、對于監視居住,立法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缺漏: 監視居住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作為一種單獨的強制措施理應有自己的適用條件,但在我國的 刑事訴訟法 中,卻將監視居住和 取保候審 的適用條件作出同一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 管制 、 拘役 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是兩種不同的強制措施,監視居住對人身自由的限制顯然要比取保候審強得多,對這兩種強制措施沒有附加條件地選擇適用,應該說很不科學。 1.監視居住的具體執行程序規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對于監視居住的執行,刑事訴訟法和相關部門的實施細則均作了規定,總體來說涉及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居所等活動空間的限制;二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自由的限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但到底限制在什么范圍之內,各方面的規定都沒有明確,這就給執行工作帶來困難。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被監視居住者的義務:不得干擾證人作證和不得毀滅、偽造證據和串供。但如何在監視居住中發現被監視居住者違反法定義務的情況,卻缺乏有關配套措施和規定,在實踐中很難杜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違法行為。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國外的立法來解決這個問題,美國和法國的刑事訴訟法均規定對被限制自由的人實施電子監控,以防止其逃逸和串供。 2.監視居住的規定忽略了對第三者權利的保護。我國對監視居住對象的行為的要求是“未經批準,不得離開居住的市、縣。”在現實生活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與家庭成員生活在一起,這些家庭成員并不涉嫌犯罪,其合法權益當然應當受到保護,但監視居住所含之義包括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的監視,這就導致生活在這個住所里的其他家庭成員的日常生活也處于監視之下,其生活隱私也受到了一定的侵犯。我國 訴訟 法并沒有解決這個問題,使得執法部門處于兩難的尷尬境地。 3.三機關就監視居住的解釋不協調,甚至互相矛盾。在三機關的解釋中,各部門都體現了自己對同一問題的不同觀點,造成了不協調之處,主要體現為: (1)三機關對變更監視居住的條件各不相同。 (2)有的實施細則有擴充解釋現象,如公安部實施細則中規定對被監視居住者的 身份證 、機動車駕駛證的扣押,就是對訴訟法原義的突破,擴大了自己的解釋權。 (3)三機關對監視居住的規定出現了重復決定的情況,導致了監視居住期限過長,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出入。 4.無權利救濟措施。監視居住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而人身自由歷來被理論界、實踐部門所重視,同時也關乎權利擁有者的根本利益。“有權利必有救濟”是一種基本法治理念,各國訴訟法在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上均有救濟方面的詳細規定,如律師的參與等等。而我國長期以來所形成的權力至上理念和立法行政化色彩,導致在權利的救濟方面的規定為空白,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己的權利受到違法限制時無法進行有效的救濟。 在實行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中應當明確自身的罪行,并且將以改之,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同時若是執法人員在案件的辦理中需要本人提供幫助的,應當積極配合,促進案件的進展。法律的制定是為了更好約束人們的社會活動,從而讓社會環境得到凈化。
關于監視居住過后怎么辦?
一、 監視居住 過后怎么辦監視居住過后怎么辦 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應當由辦案機關作出解除或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具體程序為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或公安局長決定后,通知辦案機關,并將解除決定書送達給嫌疑人。 我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取保候審 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解除監視居住一般意味著當事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撤案。 監視居住決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協助執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期間,不能離開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確有需要要離開的,應向執行監視居所的機關報告,得到同意后方可離開。 監視居住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二、哪些人能適用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 刑事訴訟 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的情形。監視居住的情形,與取保候審基本相同,但它們都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只能擇一使用,不能同時并用。 1、可能判處 管制 、 拘役 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 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羈押 ,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尚不能辦結案件的。 5、公安機關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的。 6、持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責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監視居住,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強制措施的內容之一,對于被實施監視居住的行為人,應該是沒有犯罪的,否則就是拘役,管制,有期徒刑了,監事居住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最長時間不可以超過六個月。
監視居住的規定都有那些?有哪些內容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監視居住: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正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類似于俗話說的軟禁。接下來就讓我給你看看具體情況。 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三條,作為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對取保候審制度作了詳細規定。一、監視居住的條件第七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二、監視居住的執行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人身危險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 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應當制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說明監視居住的理由、采取監視居住的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支付費用。 固定住處,是指被監視居住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為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指定的居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 (二)便于監視、管理; (三)保證安全。 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三、不得秘密抓人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 (一)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沒有家屬的; (三)提供的家屬聯系方式無法取得聯系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 無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無法通知家屬的,應當在監視居住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四、監視居住折抵刑期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對在自己住所被監視居住的,法律沒有規定折抵刑期。 五、被監視居住的人應當遵守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應當經執行機關批準。如果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六、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監視居住不一定達到逮捕條件,需要逮捕的要報檢察院審查批準。七、監視居住的解除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以上就是我總結的關于監視居住條件的信息,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監視居住俗名就是軟禁,其實是一種潛行的常規犯罪手段,希望大家都能有所了解,對于這種犯罪一定要隔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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