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實施拒絕扶養,情節惡劣,從而構成的犯罪。
1、行為主體必須是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的人。
義務來源不限于親屬法的規定,而應按照刑法總論中所討論的作為義務來源予以確定。例如,孤兒院、養老院、精神病院、醫院的管理人員,對所收留的孤兒、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養義務。
將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帶往外地乞討的人,對該未成年人具有扶養義務;先前行為使他人生命、身體處于危險狀態的人,具有扶養義務;如此等等。
2、行為對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其中的年老、年幼并無清晰的年齡界限,患病的種類與程度也無確定的標準,都需要聯系“沒有獨立生活能力”來理解和認定。行為對象不必與行為主體具有親屬關系。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遺棄罪
核心提示:我國刑法中有規定一個罪名叫遺棄罪,那么遺棄行為達到怎樣的程度,才能構成遺棄罪呢?被遺棄的一方,能否就遺棄罪提起訴訟?下面由法律經驗在本文介紹內容。 遺棄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遺棄罪的起訴方式 公訴案件是指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行為人涉嫌犯罪,由法院審理判定是否犯罪的一種方式。 自訴案件是可以由被害人、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 、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那么,遺棄罪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 遺棄罪原則上是公訴案件,只有在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的時候,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犯有遺棄罪的時候,法院才能作為自訴案件受理。 公訴轉自訴案件 是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所以,在遺棄罪中,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 輕微刑事案件 ,可以提起自訴。 遺棄罪的立案標準 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于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有:客觀方面及立案標準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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