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被抓是什么處罰
嫖娼被抓了,一般會按照情節進行處理。分別是:
1、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2、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嫖娼一定不會涉嫌構成犯罪,但以下行為涉嫌刑事犯罪
1嫖娼的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且明知,涉嫌強奸罪。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嫖娼被抓要的證據:
1、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在查處賣淫、嫖娼案件中,僅有賣淫、嫖娼人員的供述,而無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2、認定賣淫嫖娼行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還應調查的其他證據,如:民警當場抓獲時民警的證言;或者現場的有關物證或書證;或者能夠證明賣淫嫖娼的視聽資料;或者介紹或容留人的證言;或者其他人證、物證等。
3、如果嫌疑人不承認賣淫嫖娼,但公安機關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4、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屬于道德范疇的婚外性行為、婚前性行為,因此公安機關除非有證據證明雙方的行為不是以感情為基礎,而是基于金錢和性的交易,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區別:
區分二者的關鍵是看其是否具有組織性,組織賣淫罪,是指行為人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將分散的賣淫人員糾集、控制起來,管理、安排她們進行賣淫。一般情況下,這些賣淫.婦女本身帶有一種自愿性,組織者都要有組織行為。組織性具體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賣淫組織。無論是否具有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必然要建立相應的賣淫組織。賣淫組織的建立一般首先時組織者采取各種手段糾集賣淫人員,在糾集賣淫人員的過程中,組織者是處于發起、負責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賣淫人員,以實現組織賣淫,從中牟利。
2、是否對賣淫者進行管理。組織者通過制定、確立相關的人、財、物管理方法,與賣淫人員之間形成組織和被組織、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
3、是否組織、安排賣淫活動。主要是指組織者在賣淫組織中有無參與組織、安排具體的賣淫活動,具體方式有推薦、介紹賣淫活動,招攬嫖客、安排相關服務、提供物質便利條件等。
容留賣淫罪是僅為賣淫人員提供進行賣淫活動的處所的行為。此罪沒有形成賣淫組織,行為人沒有組織、管理賣淫活動。組織賣淫的行為人有引誘、容留賣淫行為的,均應作為組織賣淫的手段之一,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不實行數罪并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法律規定賣淫嫖娼如何處罰
在我國,賣淫嫖娼不構成犯罪,是違法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賣淫嫖娼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規定,在我國,賣淫嫖娼不構成犯罪,是違法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待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二、現行法律對賣淫、嫖娼的處理是怎么規定的? 2006年3月1日前的尚未聲生成有效判決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6年3月1日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七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我國《刑法》對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構成犯罪的,也分別作了規定: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二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 賣淫、嫖娼行為目前在我國只能按照違法行為對待處理,尚不能直接認定為犯罪,當然如果除了賣淫、嫖娼行為之外,同時還伴隨有其他行為的話,則就有可能因為其他行為而導致構成犯罪,之后對行為人追究的就是刑事責任,而并不是簡單給予治安管理方面的處罰。
嫖娼的處罰規定有哪些
一、嫖娼的處罰規定有哪些
1、嫖娼的處罰規定有:
(1)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2)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嫖娼罪的情節較輕怎么處置
1、賣淫、嫖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反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已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發生性關系的;
(2)初次賣淫、嫖娼行為,認錯態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2、因賣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后三年內又賣淫、嫖娼的,報勞動教養;
3、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反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賣淫行為未遂的;
(2)不以營利為目的;
(3)其他情節較輕的。
4、因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或者被勞動教養執行完畢后三年內,或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一年內受過一次行政處罰后,又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報勞動教養;
5、賣淫嫖娼案情復雜,按上述賣淫嫖娼處罰標準進行裁量仍有過重或過輕之嫌的,提交局領導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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