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偽劣產品罰款標準如下:
1、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2、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3、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4、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
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4)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5)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6)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7)拒
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8)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9)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
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二、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需根據銷售金額的大小進行處罰: 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
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假冒偽劣產品賠償標準如下: 1、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2、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總之,假冒偽劣產
品罰款標準主要是看罪犯總共賣了多少的偽劣產品,這些產品總額的一半到兩倍就是最終的罰款數額,只要銷售的越多所要被罰的數額就會越多,因為罪犯的售賣行為對社會的影響的大小程度是不同的,所面臨的人身處罰也因此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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