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重婚罪的處理:行為人構成重婚罪既遂,法院會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大部分人的生活都會選擇結婚生子,締結婚姻不僅是要承擔家庭責任,如果由此觸及到了法律的底線可能還要承擔法律責任,觸犯重婚罪的行為人,必須接受法律上的相應處罰。
一、重婚罪的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二、重婚罪的特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體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2、客觀上必須具有重婚行為。這種犯罪行為有兩種表現形式:其一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即已經結婚的一方,在婚姻關系沒有被依法解除之前,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其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3、主體是已婚男女的任何一方,或雖未結婚但明知對方有配偶的人。如果沒有結婚的一方在不知道對方已結婚的情形下與之結婚的,則不知情的當事人不構成重婚罪。
4、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重婚罪的處罰方式是什么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應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于重婚罪的處罰方式如下: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于是否構成重婚罪,在處理重婚案件時常常很難區分。下面介紹幾個認定是否構成重婚罪的方面:(一)、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后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并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二)、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系,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三)、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是否構成重婚罪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傷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傷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傷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