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團伙怎么判
【法律分析】
團伙搶劫不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獨立罪名,對于團伙犯罪,可根據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犯罪具體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確定承擔的刑事責任。構成搶劫罪 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嚴重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15歲團伙搶劫會判多久
15歲團伙搶劫會判多久要視情況而定:
1、年滿15周歲的未成年人與他人一起搶劫,屬于團伙犯罪,一樣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一般可能會判3年有期徒刑;
2、情節嚴重,可能判10年有期徒刑。
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搶劫罪的立案標準是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劫犯量刑標準:
1、一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綜上所述,年滿15周歲的未成年人與他人一起搶劫,屬于團伙犯罪,一樣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一般可能會判3年有期徒刑,情節嚴重,可能判10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從寬】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團伙搶劫怎么判刑
在我國搶劫屬于嚴重暴力犯罪,那么涉嫌團伙搶劫怎么判刑?依據《刑法》第263條之規定構成搶劫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出現致人重傷、死亡、入室搶劫等該條第二款規定加重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團伙作案即是刑法規定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除主犯外的從犯、脅從犯,會在量刑時適當從輕、減輕處罰。其他共犯人超過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對其他罪只能由實行該種犯罪行為的人獨自負責,其他共犯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歐陽律師建議:在團伙犯罪中參與較少的犯罪嫌疑人想要爭取較輕刑罰,應當盡早向公安自首,僅僅是事前提供犯罪工具沒有實際參與團伙犯罪的也不能有僥幸心理,不積極消除幫助行為一樣會構成共同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等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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